案情回顾 去年9月份,梁先生花费3198元在某网店购买了两盒燕窝,商家称其所售产品为泰国进口。但收货后,梁先生发现燕窝未标注生产日期、代理商名称和溯源码等信息,他认为该商品不具备合法进口手续,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且支付十倍赔偿。商家辩称,其销售的燕窝来源于上海某公司,手续合法,本批次500克燕窝原均有溯源码,但购入后拆零销售,致使梁先生所购商品无溯源码。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货退款,并支付31980元的赔偿。 法官提示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商家销售的燕窝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本案中,商家虽然提交了其从经销商处采购的手续,但销售的燕窝部分没有溯源码,而且其存在重新包装、拆零销售的行为,所以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采购、销售的部分燕窝有合法进口手续,并且有符合规范的中文标签,不能证明其销售给梁先生的燕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商家本身也不具备“分装”燕窝的食品安全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家明知涉案商品没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而销售,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支付所购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