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时隔4个月,昨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上,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关少锋报告了该条例审议修改情况。 此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中修改近百处,新增了哪些“亮点”? 看点1 业委会成立难、开会难 政府来“撑腰” 问题: 长期以来,业主委员会存在着成立难、开会难、履职难等问题。在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中,类似的问题也比较多。 二次审议稿规定 在业主大会筹备阶段,由街道办、乡镇政府负责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 街道办、乡镇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和提名严格审查。召开业主大会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派员列席。 看点2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可联合惩戒失信物业 问题 一个小区管理的好坏,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高低有密切联系。那什么样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达标”? 二次审议稿规定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的有关信息。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可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看点3 小区里私搭乱建 拟最高罚10万 问题 小区内一些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居民反映很强烈。 二次审议稿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在楼道里堆放杂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饲养动物等。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将被强制拆除。 看点4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政府鼓励支持 问题 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一些小区电梯经常发生故障。卡人、困人、伤人现象时有发生。 二次审议稿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将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未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将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前,《河南商报》曾专题报道老旧小区的电梯加装问题,此次审议稿中规定,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决定加装电梯的,应当经单元(栋)2/3以上业主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 看点5 禁养犬“省标” 一年内有望“出炉” 问题: 小区内,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二次审议稿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犬只)。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并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具体品种和体高标准,并在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看点6 六种紧急情况 物业先垫付维修费用 问题 长期以来,我省巨额专项维修资金基本处于沉淀状态,广大业主申请难、使用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二次审议稿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异议表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在电梯、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等六种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 看点7 共用部位收益没有“明白账” 拟最高罚物业3万元 问题: 小区内共用部位经营所得收益,本是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但在很多小区,却成了“糊涂账”。 二次审议稿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等。 未按规定公示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 房子空置时减少物业费 可能要“落空”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有条款规定,长期空置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收费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另外,业主出租房屋,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而这些条款并未纳入二次审议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