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受伤后,广州市民张某香将建筑物的出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告上法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5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香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15日下午,张某香路经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张某香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的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