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真生活消费网讯)日前,耒阳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的丈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李女士给付扶养费 1200 元至李女士 60 周岁时止。 据了解,1997年2月22日,李女士与丈夫邓先生自愿经耒阳市泗门洲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1月4日生育一名男孩。2016年5月20日,李女士因病入住某医院,之后确诊为子宫内膜癌。之后,李女士在该院住院多次,用去了巨额的医疗费。期间,作为丈夫的邓先生没有为李女士支付医疗费。夫妻两人产生了纠纷。 "我们已分居十多年,无夫妻之实。我也没有向她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的能力。"对于李女士的要求,作为丈夫的邓先生不同意。 法院认为,李女士和邓先生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小孩,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夫妻间应履行互相扶养的义务。虽然李女士和邓先生均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但双方仍应互相扶养。李女士现身患重疾,又无劳动能力,请求邓先生履行扶养义务,给付生活、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