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2007年1月,西安市民王先生购买了北二环龙祥御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45万多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在2007年7月30日前交房,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但从交付至今开发商一直没能给业主办房产证。 王先生的父亲表示,商品房没房产证就导致该房屋不能实现经济价值,开发商应按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房产证,出卖人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今年7月,王先生委托父亲起诉开发商陕西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支付违约金152115元(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继续办理房产证、更换正规大修基金票据以及由开发商承担诉讼费四点诉讼请求。 10月,未央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开发商称愿意接受退房并付一定赔偿 开发商方面表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没有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确实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原告到2017年7月18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开发商方面还表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如因其责任致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双方同意退房的,会将原告已付房款退还,并按已付房款3%赔偿。如果原告愿意退房,他们同意退还房款并按约定赔偿。另外,开发商同意尽快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开发商方面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且已于2010年将大修基金交付至房管局,并向业主出具了正规的缴存收据。 华商报记者查询王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在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的登记中,对于开发商不能在交房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约定共有3条:1.买受人要求退房,出卖人清退房款并付房款3%的赔偿。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3%的违约金。3.出卖人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开发商违约按第三项处理,并非开发商所说的第一项,这一点法院也予以认定。 法院以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至今未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该义务,应予支持。被告未能履行该义务并非原告造成,亦非不可抗力所致,因此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自被告违约之日起至其起诉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被告以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另外,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更换房屋大修基金发票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故不予处理。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30日内将办理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需要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驳回原告王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王先生的父亲对判决十分不解,他说,法院认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开发商违约应每天都要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而开发商昨天仍在违约,这怎么就过了诉讼时效呢? 据了解,像王先生一样因房产证起诉该开发商索赔违约金的还有30多名业主,判决结果基本与王先生相同。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业主们表示一定会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