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甘肃省灵台县吊街中学郭云飞,身份证号622723196807272013,手机13359336043。 2017年4月26日,我收到手机短信,显示我在农行的存款被强制划扣81372.08元。这标志着《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灵民初字第361号》已被强制执行。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平中民二终字第89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甘民申1040号》均载明,被告郭云飞认为灵台县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不服判决。这两件判决书和裁定书还载明了我上诉和申请再审的理由:郭云飞虽然与灵台农商银行签订了借购房款4.5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但郭云飞未收到这笔借款,也未指定他人领取借款,灵台农商银行从未履行该借款合同义务,借款合同目的没有实现。然而,《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灵民初字第36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甘民申1040号》仅凭借款担保合同,支持原告灵台农商行要求被告郭云飞偿本付息的主张;《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平中民二终字第89号》《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平检民(行)监[2017]62080000001号》以郭云飞不认可的贷款凭证、借款催收通知,与郭云飞认可的借款通知书、借款合同、贷款借据相互印证,支持原告灵台农商行要求被告郭云飞偿本付息的主张。 以上所列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均不否认灵台农商行与郭云飞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对灵台农商行未向郭云飞履行借款的疑点,灵台农商行未提供履行借款的确凿证据,法院和检察院也不作查究。 值得一提的是,灵台农商行向二审法院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贷款凭证上,盖有借款人郭云飞和其它三位担保人的印章、灵台农商行现金付讫印章,但没有任何人的签字。郭云飞本人并未在此贷款凭证上盖章,在法庭未出示前也不知有此凭证,因此向法庭指认为伪证。灵台农商行对此贷款凭证的来历未作进一步说明,法院、检察院也未加过问。 灵台农商行未履行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玩弄法律强制执行具借人81372.08元,借款去向成谜。此事果真查不清吗?(甘肃省灵台县吊街中学 郭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