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梁庄乡王郭村王保国只身到开封市尉氏县工业园区“一片天木业有限公司”(烤漆门厂)讨要厂里拖欠的3200元工资,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讨要工钱竟然遭到该厂厂长魏红伟纠结厂内其他4人手持木棍对其进行轮番殴打,前后殴打三次,在逼迫王保国“认错”后,又强迫王保国给他们下跪。经法医鉴定,王保国构成轻伤。
王保国背后被乱棍殴打、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讲起过去发生的一切,王保国仿佛做了一场噩梦。 王保国是一片天烤漆门厂工人,被辞退后,经结算共欠王保国工资4207元(后老板支付1000元)。8月25日下午,王保国一个人赶到烤漆门厂讨要工资,在一片天烤漆门厂办公室,厂长魏红伟与王保国一言不合,抬手就对其殴打,王保国逃离并报警后,魏红伟又追赶上来,在厂大门口对其进行了再次殴打,期间控告人不敢做任何反抗。在他乘坐公交车准备离开时,魏红伟又组织厂里其他4个人(这些人王保国都不认识)乘车追赶至公交车上,并控制住王保国,强行将他塞进他们驾驶的车内后带至一厕所附近,魏红伟及其他人又用木棍对其进行了轮番殴打,魏红伟还把王保国的手机抢夺过去摔碎,不让他报警。还要王保国承认“错了”,在王保国违心地接连说“我错了”之后,这些人才住手。更让王保国羞辱的是,这些人竟逼着他跪下,说“跪下就不打你了”。 遭此羞辱的王保国说,“当时连死的心都有”。
一片天烤漆门厂厂长魏红伟写给王保国的工资欠条 王保国说,魏红伟这些人对他前后进行三次殴打持续近一个小时,他们的犯罪行为导致自己骨折,身体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 王保国说,110接警后,辖区的新尉派出所两名民警出警,将魏红伟等人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他从侧面了解到,最后只有魏红伟一个人被拘留,其他人则逍遥法外。让他一头雾水的是,到目前,派出所也没有给他立案通知书,更没有向他们说案件究竟进行到那一步了,就连法医鉴定也只是让他看看,却不让他们拍照、复印。 殴打事件发生后,该厂一个自称经理的刘女士竟然给王保国发了这样一条信息,“首先对昨天的冲动道歉”,并称“被关的人他老婆一个人在家照看两个孩子也不容易,他也肯定后悔了,也给他教训了,麻烦你们撤诉。我们该弥补一定弥补”等等。这一无理要求被拒绝。 9月19日,烤漆厂老板电话通知受害人的律师一起到尉氏县协商解决。因对派出所张副所长修改受害人写好的《和解协议书》不满,调解无果而终。张副所长对双方表示,如果再调解不成,他们该抓人就抓人,人跑了就网上通缉。 王保国的家人气愤地说,魏红伟及其组织的数人在被害人逃离办公室后又追赶至工厂门口继续殴打,后又追赶至公交车上,并控制强行带离后又进行了第三次殴打及侮辱。魏红伟等人的行为性质之恶劣,人神共愤!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已经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魏红伟及其组织的数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态度嚣张,没有任何悔罪行为,法律的尊严在哪里? 9月20日,媒体电话采访了新尉派出所副所长张建生。他以“案件正在办理中”为由不愿介绍任何情况。 对这一性质恶劣的案件,法律人士是怎么看待的呢? 媒体走访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付建。他指出,王保国从濮阳到尉氏的工厂讨要工资,是正当的,合法的民事行为。而厂长魏红伟纠结他人殴打王保国,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将其打伤,且经法医鉴定王保国构成轻伤。 法律规定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厂长魏红伟致王保国轻伤,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王保国也可向法院起诉,依法主张受伤期间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 对于提到的黑社会性质,我国现行《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厂长纠结他人打伤王保国,可以看出还不能称得上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应该认定为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