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炘源晶光伏(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炘源晶公司)、炘源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梅。
孟津农商行以配合省里检查工作为由,于2016年3月找到反映人让帮忙完善一下手续,当时反映人基于孟津农商行是国有单位,不会欺诈蒙骗,又因为孟津农商行对反映人有恩(2014年炘源晶公司厂区搞基础建设时急需用钱,其他银行考虑到王秋梅当时58岁年纪偏大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拒绝贷款,这时孟津农商行贷款给反映人1300万元,帮了大忙。该款项已清偿完毕),反映人当时没有多想就配合孟津农商行在其提供的手续上签字盖章,以为只是帮忙其完善手续,谁知恶梦从此开始。
2019年4月份,反映人突然收到了孟津县法院寄来的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材料,根据上述法院材料显示,反映人因给孟津茂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和公司)提供担保成为被告,孟津农商行要求反映人向其偿还贷款本息10321486元,并且反映人名下财产被冻结查封,这让反映人非常震惊,并隐约感受到是否是前述的“省里检查完善内部手续”所引起的,但并不确定。通过法院一审,以及反映人做的相应调查,反映人大为震惊,并且深感问题的严重性,因为“省里检查完善手续”是假,孟津农商行联合茂和公司用“完善的手续”骗保进而起诉反映人才是真,反映人方得知被孟津农商行所欺骗,该欺骗所导致的后果将对反映人造成毁灭性打击。
一、经反映人多方调查了解,发现这是一起精心谋划的银行与空壳公司相互勾结,利用虚假拼凑的证据,坑骗合法企业资金的骗局。
孟津农商行与茂和公司所提交证据材料中显示:《借款合同》系空白合同,大部分主要条款均系手写,孟津农商行在一审开庭前向孟津县法院所提交的003号《展期协议》没有孟津农商行的印章。《展期协议》存在缺页以及多处内容段落缺失或者是内容不能连贯衔接,不排除孟津农商行对《展期协议》进行篡改的可能性,并且经反映人比对,内容缺少之处大多为对孟津农商行不利的内容。以上问题仅为一部分,正所谓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随着事实的进一步查清,欺骗伪造终将见天日。
反映人公司在孟津农商行贷款时所签定的所有贷款资料,都是不写内容,不写日期的空白合同,所签的贷款文件都在孟津农商行手中,反映人盖章和签字后也从没有见过所签文件,银行拿回去后,他们随便填写、随便作案,这就印证了孟津农商行告反映人时手里有那么多证据的原因。反映人以前错误的认为:银行让签的所有贷款文件,是做贷款用的,不知道是合同。这次孟津农商行起诉以后,才知道是双方所签的贷款合同,双方是平等的,该合同应该各持一份,但是反映人却没有。
二、空壳公司竟能得到千万贷款
经查证茂和公司在贷款之时至今始终为无纳税、无业务、无经过专业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空壳公司,茂和公司向孟津农商行所提供的财务报表都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虚假报表,同时在工商登记的地址上也查不到茂和公司。其次,孟津农商行在关于茂和公司贷前贷后调查资料显示购、销售额全部零的情况下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茂和公司发放了千万贷款,若不是通过违法手段,贷款何以顺利发放。第三,高荣生与高杰系父子,二人为茂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同时高杰又系孟津农商行的高管、股东,该层利益关系更为骗取贷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最后,因为茂和公司、高杰、高荣生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以及孟津农商行不尽职甚至是有意串通的行为,最终导致该笔贷款形成不良,至今仍未归还,给国家社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茂和公司、孟津农商行实则涉嫌刑事犯罪!
另外,按照正常的逻辑,借款人负有提供担保的责任,保证人也应由借款人提供,但是案涉贷款反倒是贷款人孟津农商行屡次上门恳求反映人进行“帮忙”,该“帮忙”也就是反映人才知道的担保,这超常规的行为更加印证孟津农商行与茂和公司之间相互串通的事实。
案涉贷款并未用于合同确定的采购生产资料,而是用于偿还旧贷,孟津农商行对此是知情的、是故意的。
三、“元凶”之孟津县法院
造成反映人身背千万债务的另一个“元凶”是孟津县法院,孟津县法院的判决正是在剥夺以及违法适用反映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反诉”、“普通程序”、“当庭判决”等一系列合法权利以及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促成了庭前已经“预设”的判决结果。更甚的是,本案中孟津农商行向法庭提供的是2016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转款凭证,但是身为借款人的茂和公司却提供的是2015年的转款凭证,为何一笔借款有两个不同年份的转款凭证,这其中是需要法院进行查明的,但是法院不但不查,反倒是进行了当庭判决,让反映人非常震惊和愤怒。
另外孟津县法院还涉及超标的查封问题。该院已查封的炘源晶公司的土地价值明显超出债权数额的数倍,在此超标的查封的基础上,却仍然对反映人炘源晶公司、王秋梅的银行账户再次进行冻结,这种严重超标的查封冻结措施不仅违反了法律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也给处于疫情期间的炘源晶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难以弥补的后果。
1.请问孟津法院,该院在查封炘源晶公司帐号时,考虑过炘源晶公司100多员工的生存问题如何解决?帐号都封了,企业不经营,怎样替孟津农商行背黑锅?怎样圆孟津农商行的骗保梦?
2.孟津法院为何要支持骗子。
孟津法院放着借款人茂和公司不去执行,偏偏执行反映人,难道说炘源晶公司这一优秀企业还不如茂和公司这一“皮包公司”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大吗?炘源晶公司是一家经营十三年之久的台资企业,为洛阳市的出口创汇,大学生就业,农民工安置做出了很大贡献,是洛阳重点民营企业,洛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被孟津农商行的一场阴谋,孟津法院的一场错判,搞到关门停业,尤其是疫情期间,国家加强了对企业的关注和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便利营商环境,然而孟津法院却背道而驰,处处给炘源晶公司制造困难。
3.试问孟津县法院,孟津农商行骗保行为昭然若揭,且茂和公司高荣生在庭审中公然承认为空壳公司,摆在案桌的事实,法官是以事实为依据吗?法官维护的是正义和当事人的权利吗?像这样的判决那不就是支持骗子吗?现如今众多担保公司行骗,还没有像孟津农商行手段可耻。但法院明知,为何不尊重事实支持骗保,这其中法官起到了什么作用,法官与本案又有什么猫腻吗?
四、河南及洛阳两级银保监局的推诿
针对反映人反映的孟津农商行存在违犯“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文件违法、违规向关系人茂和公司(高杰)发放贷款并相互串通恶意骗取反映人贷款担保、贷款展期担保以及违规办理展期隐瞒银行不良贷款等相关情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洛阳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相互推诿“踢皮球”、“点到为止”的审查,不作为,在近一年的时间中不解决实际问题,不但浪费了政府资源,更严重侵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1.2019年7月9日反映人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情况说明”
2.2019年10月8日洛阳分局作出“豫洛银保监信复[2019]22号答复意见书”
3.2019年11月反映人向河南监管局提交“复查申请书”
4.2019年11月28日河南监管局作出“豫银保监举复2019402号回复函”
5.2020年3月3日洛阳分局作出“豫洛银保监信复[2020]6号答复意见书”
6.2020年4月反映人向河南分局提交“复查申请书”
7.2020年4月30日河南监管局作出“豫银保监举复2020244号回复函”
8.直至本次反映人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本“复查申请书”)
洛阳银保监局已经查证了孟津农商行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做深入调查,同时反映人也没有看到孟津农商行及相关人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洛阳银保监局已经查证孟津农商行给茂和公司贷款存在违规如下:
洛阳银监会查出茂和公司2015年、2016年茂和公司在孟津农商行的贷款业务均存在以下问题:
(一)贷款调查、审查不尽职
1.档案中茂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无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2.茂和公司资产负债表内容与贷款档案中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存在矛盾环节,贷款档案中加盖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企业实缴出资额为60万元,贷款调查报告中茂和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年、2014年、2015年实收资本均为1亿元,两者存在矛盾环节,但贷款调查报告没有对此进一步解释说明。
3.未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孟津农商行对茂和公司授信时未将子公司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二)贷后检查不到位
贷后检查报告显示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但客户经理在贷后调查中为搜集与购销合同相符的发票或产品入库单等相关凭证。
并且2016年茂和公司在孟津农商行的贷款业务还存在以下问题:
(三)违规办理贷款展期业务
1.孟津农商行存在人为调整该公司结欠利息问题;
2.2018年3月17日,孟津农商行为茂和公司办理展期业务,合计展期期限达到两年,超过原贷款期限;
3.2018年3月1日签署的借款展期协议缺少保证人李某签字。
以上是洛阳市银监局对孟津农商行给茂和公司贷款中查出诸多违规问题,就财务报表而言是所有贷款资料的重中之重文件,也是贷款重要的依据,它佐证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么重要的文件,茂和公司提供的是未经会计事务审计虚假财务报表,并且多处残缺不全,前后矛盾、牛头不对马尾,可笑的是,堂堂洛阳金融业的监督者,管理者是这样下的结论,报表上写有数据,不能认定是空壳公司。按银监局的规定说法,那么大多金融业将无法可依,像洛阳银监局这样不作为,势必会导致洛阳的金融市场更混乱,骗贷、骗保案件更加层出不穷。洛阳银监局在调查核实时,不去调查当事人,而是去调查孟津农商行客户经理,同时贵局在调查时坐在被调查人的办公室,有人端茶倒水,端上现成饭,走过场不负责,何以让反映人感受到公平?
除此之外,洛阳银监局还查出孟津农商行给茂和公司贷款档案资料中存在诸多问题:1.借款人重要依据即财务报表未经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为虚假报表。2.贷款资料随便乱放,没有归档,没有统一管理,充分印证了该笔贷款是内部交易。3.注册资本60万,报表显示是1亿元,这么假的数字,竟然会出现在国有银行的贷款资料中。4.担保人公司三个股东,两人没有签字,这也符合银行的规定吗?担保也能生效吗?5.更甚的是,茂和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在孟津农商行贷款的四年中,该公司从未交过一分钱的税,该公司也从未开张和经营生产过任何产品,购、销都为零,没有库存商品,没有给员工发过工资,没有支出过任何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没有实际的办公场所,该公司固定资产也为零,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皮包公司”,这样的财务报表都能贷到千万巨款,孟津农商行高层审委会是怎么能通过的?所以按照孟津农商行的此种做法,贷款是如此简单,如此容易,只要想借款,随便抓一个担保人,就能顺利取得千万贷款,难道说孟津农商行是茂和公司开的吗?内幕交易是什么?拿着国家的财产做私人交易,不仅是违规,更是违法犯罪。
银行金融业,国家的财政大权在你们手里,老百姓的血汗钱掌握在你们手里,你们像卖菜一样随便做人情交易。就好比一个人去菜市场买菜,碰到他的好朋友或老相实在卖菜,就可以不掏钱随便提一篮回家享用吗?从茂和公司报表上看,短期增到1400万,不知是哪家银行又做了慈善事业,这里大有来头,请有关部门彻查。
五、孟津农商行帮助茂和公司取得市金融办周转金
本案中的贷款还涉及洛阳市金融办的周转金,该周转金的发放正是基于孟津农商行向市金融办出具了相关假手续,试问空壳公司能够使用周转金吗?若不是孟津农商行的违规办理,仅凭茂和公司的情况,恐怕一分钱的周转金也无法从市金融办借出。孟津农商行明知空壳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却仍积极的将贷款发放给茂和公司。
六、目前,由于孟津农商行与空壳公司勾结,孟津法院的袒护,银监局的不作为,致使企业濒临破产。
从孟津法院查封反映人账户、土地等财产后,造成供销上下游客户全部停止业务合作,供货商天天上门讨要货款,到2019年5月初万般无奈,工厂基本停产。反映人70多名员工工资发到2019年6月30日,还有银行贷款壹仟万元未还,此事件发生后银行天天逼还贷,供货商逼货款,员工逼工资,出借人逼还债,孟津农商行放着茂和公司不追要贷款,始终逼迫反映人还贷,不仅给反映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而且也导致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濒临破产境地。
反映人2019年以前每年六千多万元的营销收入,而2019年断崖式下跌到492万元,且大部分是2018年签过的订单。现在反映人被两三拨人拥门,一拨是讨要货款的;一拨是讨要借款的;一拨是讨要工资的,反映人既要想办法去借款归还供货商货款,又要借钱去还借款,还要借款给工人发工资,实在是痛不欲生。就当前情况,反映人如果真的倒闭会给社会造成重大不安定因素,也给来洛阳市投资的台商造成重大伤害。
此种情况下,反映人只能通过转型来进行挽救,在2019年下半年准备转型期间,反映人先后与几家合作方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与一家公司进行合作,但是在合同签订后,合作方得知反映人土地被查封正在诉讼的情况,导致最终合作方撕毁合同终止合作,并且向反映人主张索赔,加上今年疫情严重,若反映人转型不成功,员工的工资、银行的贷款、民间借贷、房产税、供应商材料款以及公司日常的开支将无法解决,目前已有几家公司向反映人发来律师函,准备诉讼,同时银行在2019年抽贷600万元,员工的工资问题是反映人的几位老员工做基层员工的思想工作,目前仍在协调中,去年亏损600多万元的情况给反映人雪上加霜,若以上问题无法解决,恶性循环,反映人将无法支撑。
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的公平、法治、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全国上下反腐倡廉、扫黑除恶的高压趋势下,茂和公司、高杰、高荣生、孟津农商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洛阳银保监分局、河南银保监局、孟津县法院仍然相互勾结,违法乱纪,坑骗侵吞合法企业资金,恳请媒体能主持公平正义,给予监管支持,使真相大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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