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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获国家赔偿262万元 律师称将申请复议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人气:2130 发布时间:2020-08-07
摘要:8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商丘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亲属处了解到,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吴春红 262万余元并向其赔礼道歉。吴春红的代理律师李长青认为,吴春红国家赔偿金额过低,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记者从

      8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商丘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亲属处了解到,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吴春红 262万余元并向其赔礼道歉。吴春红的代理律师李长青认为,吴春红国家赔偿金额过低,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记者从吴春红女儿吴莉莉处获得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河南省高院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合计人民币2625961元。

       吴春红曾因卷入一起投毒案件而被羁押5612天。2020年4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案再审宣判,改判其无罪。6月2日, 吴春红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共申请国家赔偿1872万余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万余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

        吴春红的代理律师李长青认为,河南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金额过低,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约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明显低于同类冤错案件的比例。

        而河南省高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指出,本案中,吴春红以故意杀人罪被刑拘、逮捕,实际羁押5612天后再审改判无罪,客观上给其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家庭生活亦受到一定影响,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其主张过高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和补偿费,河南省高院同样认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因而不予支持。对于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河南省高院认为自己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因而不予支持。

       封面新闻此前曾对吴春红案进行持续跟踪报道,吴春红案又称“商丘投毒案”,发生于15年前。2004年11月15日,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一死一伤,同村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该案一审判决书认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该案在审理阶段,商丘中院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高院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吴春红案进行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原判。

        河南高院维持原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申诉,河南高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申字第0013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吴春红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再审。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对吴春红案再审宣判,改判其无罪。

责任编辑:简真生活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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