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巿卢店镇瓦窑沟村村民王治强的3余亩耕地2017年租赁给一家木材收购厂,租赁协议签订后,木材收购厂却未按照国家耕地使用性质使用,却一直占用至今,笔者调查后,不禁要问----
非法占用耕地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何时休?
日前,笔者在河南省登封市走访时发现,微违法活动随处可见。可怕的是许多人对这种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大有蔓延之势。以登封巿卢店镇瓦窑沟村为例,该村一木材收购厂,占用瓦窑沟村十队村民王治强耕地3余亩。 2017年,王治强以租赁形式租给了木材收购厂经理魏小东,魏小东却未按照国家耕地使用性质占用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但是,从笔者走访中发现这些人为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案例,基本农田都在5亩以下。公安、司法部门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当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却表现出视而不见,或者冷漠观之,导致这种土地违法行为积少成多,不同程度的蔓延开来,使我国十分珍贵有限的土地资源渐渐的逐年减少,严重危机中国农民的生存本源。希望相关部门,特别是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切实担负起职责,贯彻好自然资源的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督导与落实,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吉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