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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规:谁建群谁负责 公众平台设总编辑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人气:2130 发布时间:2017-09-08
摘要: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以及各类群组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并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以下是规定要点: 重点一:谁建群谁负责!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

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以及各类群组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并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以下是规定要点:

重点一:谁建群谁负责!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注:《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重点二:公众平台设总编辑!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具体而言,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腾讯的企鹅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秒拍、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均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重点三:公众账号须备案!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使用者的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进行审核,分类加注标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重点四:群组须备案!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重点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重点六: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注:《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重点七: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6个月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重点八:有证才能发新闻!

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采编发布新闻信息。

《传媒茶话会》短评:

继8月2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对网络跟帖评论和网络论坛社区管理规定之后,昨天,网信办又针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和互联网群组提出了新的规定。

不论是对互联网跟帖评论和论坛社区的管理,还是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和互联网群组的管理,四个规定尽管在管理和约束的主体和对象上不尽相同,但是都是围绕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微博、微信、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各类互联网群组的出现,满足了公众对多样化信息的需求,丰富了网络文化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缺失的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公众账号和互联网群组的管理和规范,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各互联网平台发挥信息传递及时、受众面广的优势,为弘扬主流价值观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打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价值观。

只有当每一个互联网公众账号和群组这样的小“家庭”健康有序,网络空间这个大“家庭”才能风清气正,积极向上!

责任编辑:简真生活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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