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若干意见》同时强调,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 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介绍,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在新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随着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长和办案压力的不断加大,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情况有所回潮;二是个别当事人曲解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含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甚至阻碍中国法治建设,抹黑中国法治形象。 该负责人指出,基于“民告官”的制度架构,加之“官本位”观念的长期影响,行政审判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过去一些地方出台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潜规则”,将老百姓的诉求拒之门外。 据介绍,此次印发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并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此外,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任何人都不应从不当行为中获利”,上述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称,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现象,逐渐成为各地法院和行政机关反映强烈的问题。滥用诉讼权利是对诚信原则的极大破坏,有的提起诉讼并不存在值得保护的诉之利益,有的不以保护权益为目的,随意提起或者大量提起行政诉讼,滥用行政诉权。 《若干意见》强调,对于实践中反映比较集中的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明显没有诉讼利益、无法或者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保护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若干意见》指出,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对于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不具有需要通过诉讼予以保护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