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办法指出,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直接传输。 办法特别指出,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 办法强调,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