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刑事案件的纠错,不但申诉难,再审立案难,很多案件虽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启动再审后,仍然难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再审“张军案”,至今13年结果未变,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专家呼吁建立并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 张军,今年80岁,原为一名律师,曾任山西省政协政法委办公室主任,1990年受省政协指派代理庞家峪村村民与乡政府的土地纠纷案,1991年被以“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受贿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4年多后,因身体原因出狱,此后张军不断申诉。“我申诉28年,截至目前一共申诉了3525次。” 代理人刘欣介绍,当年,张军是被告村民的代理律师,他在庭审时发表的代理意见是,安坪乡政府侵占庞家裕村土地于法无据,这个案件法院判决庞家裕村将占用的454亩土地退还,使用权归安坪乡政府,后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了群体性事件,法院因此认为是张军教唆村民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受贿、诈骗、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等三罪名判处张军15年有期徒刑。 张军为什么不服?刘欣说,原审法院将村民暂存在张军处的办案经费(盖有庞村委员会公章的委托代管书为证)判为受贿,将别人报销的三张饭费收据1190元判为诈骗。在最高人民法院这次指令再审之前,受贿罪与诈骗罪已经经过再审纠正。 刘欣介绍:“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几百份资料,其中包括庞家峪村村民联名为张军鸣冤4000多次的材料,全国律协为此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判处张军无罪,尽早获得一个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再审。” 但是,在最高法指令再审之后,地方法院两次重审均在未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了与原审相同的有罪判决。 张军说:“‘张军案上有案,因为案子前面有个土地案’。意思是如果宣告我无罪,土地案就翻了。这个是谬论,我的案子是刑事案,土地案是民事案,我的刑事案构成犯罪,该怎么办怎么办,构不成刑事犯罪,该平反就平反嘛。它就一直拖着。” 在案件代理中,律师发现了一些问题。代理律师王殿学说,不少司法机关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时,长时间不出具任何决定,不决定再审 ,也不驳回,当事人想向上一级法院申诉都没有机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经对案件再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县法院重审,结果县法院在没有增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依然维持了以前的有罪判决,这非常不合理。 陈永生进一步分析,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刑事案件的再审通常是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审。由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和这个案件实际上形成了利害关系,而且有了先入之见,所以对纠正错案非常不利。比如聂树斌案由河北高院审查再审,审查了10多年,一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异地审查,才启动了再审程序,改判无罪。 2017年12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其中规定,基于各种原因拒不受理、拖延办理或办理不力的,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异地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分析认为,应当在适当条件下探索建立异地审查申诉的制度,起码可以打消当事人、申诉人,以及申诉的律师对司法机关会有先入为主、会受生效裁判影响这样的顾虑。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支振峰说:“如果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再有修改,我们要把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体现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