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李锦莲处获悉,江西"毒糖杀人案"中被判无罪的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包含要求1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高院收下申请材料并出具相关回执。此前,江西省高院对其作出29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因对该结果表示不满,李锦莲向最高院提出复议。 1998年10月,江西遂川县两男童在食用捡来的"桂花奶糖"后中毒身亡。经警方鉴定,糖纸上有"毒鼠强",48岁的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次年,吉安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执行。 经申诉及最高法指令再审后,2018年6月1日,江西高院再审宣判,改判李锦莲无罪。此时,李锦莲已服刑19年。 今年7月18日,李锦莲向江西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健康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0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并要求法院就当年错判造成的影响向自己赔礼道歉。 9月17日,江西高院对李锦莲作出29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李锦莲对该决定不满,于是向最高院提起复议申请。 李锦莲的复议申请书显示,在复议申请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李锦莲没有明确赔偿金额,而是将自己的赔偿分为两个阶段:其表示自己因为案件的错误查办失去自由共7157天,在1998年案发后到终审服刑总计被关押的4762天,要求此阶段按日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从2011年11月10日法院第一次再审维持有罪裁判至2018年6月1日下达无罪判决止共计2395天,按照三倍计算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 此外李锦莲还提出1000余万的健康赔偿金和15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日下午,李锦莲在女儿的陪同下,向最高法院递交了上述申请,最高院收下申请材料并出具相关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