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起案件,在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与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中竟出两个判决结果。作为犯罪嫌疑人担保方的我,被唐河县法院判令承担本金及利息,而宛城区法院不仅判处犯罪嫌疑人张某“非法集资”有期徒刑5年,还判令“追赃(依法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这起两个县区法院判决“打架”的案件,又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次审理中维持了两家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这使受害人十分困惑,不禁仰天追问---- 谁能给出南阳法院维持两个基层法院判决“打架”正确答案?! 日前,本网接到南阳唐河县一位雷女士的反映信,反映其家人被张南飞、王XX串通所骗一案。 信中说,2015年2月14日,我们家人被张南飞、王XX串通所骗,用我家当时价值90多万元的房产为他们担保了一笔63.6万元的债务(后经唐河县法院认定为60万元,月息6分的高利贷),张南飞为了不让我们家起疑,事后给我家出具一张90万元的借据。我们发现上当后,就和88户受害群众报了案。2016年10月张南飞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被宛城区检察院逮捕。我们担保的债务也被宛城区公安局、检察院认定。 2017年8月,王XX明知张南飞的借款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却打着“民间借贷纠纷”的幌子向唐河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就此我们家向法官出示有关受骗的证据,并告知审理法官,该债务已被宛城区检察院、公安局认定的事实,唐河法院却依然判决我家担保有效、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我们不服唐河县法院的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张南飞一案的《专项审计报告》,法官们依然维持一审判决。2018年9月,我们再次提出重审请求,并指出张南飞和债权人王XX,另有一笔20万元的借款,出借人王XX竟也以“非法集资”款而申报了债务(《审计报告》------张南飞出具的借据24人之第7页21号)。可见同一出借人王XX也认可张南飞是在“非法集资”。我们的重审申请又被驳回。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是该规定第十四条合同无效情形中的第五款则规定“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他们却熟视无睹。 2016年10月张南飞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被宛城区检察院逮捕。2018年5月23日,张南飞被宛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令“所吸收的本金,应当退赔于集资参与人。”张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19年4月,南阳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宛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同一起案件,做为担保方人的我,既然该借款债务被宛城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认定为“非法集资”款,债权人也认可张南飞的“非法集资”事实并认可自己为集资参与人,那么该借款的主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因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之规定,试想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又怎能有效?! 而南阳市法院的二审判决,竟然对唐河县法院的判决认定担保合同有效,让我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高昂的本金及利息!而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认定的“非法集资”人张南飞的判决明明白白——追赃(依法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同一起案件,在南阳唐河县法院与南阳宛城区法院审理中竟出现这样两个判决结果。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次审理中维持了两家法院的一审判决,谁能给出南阳市法院维持两个基层法院判决“打架”的正确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