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进一步实现“官”民面对面处理纠纷,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3日对外发布。 《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出具的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多种多样,原告经常就此提出质疑,《规定》就此明确列举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等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规定负责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针对个别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积极、不配合的情况,《规定》列举了五项不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的具体情形,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应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