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河北馆陶县辅警王某在执法中,拍摄女子韩某与他人不雅画面,后视频外泄,韩某因不堪压力自杀。案件在今年3月的宣判中,认定辅警王某和其直管民警杨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杨某免于刑责。(央视新闻) >>回顾 女子车震被拍在警队喝农药自杀 2016年8月底开始,一段长达1分26秒的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中,一辆车窗紧闭的轿车内,一对青年男女正在亲热,见有人拍摄,两人随即分开。随后,拍摄者径直上前,拉开车门。车内男子神情紧张,不断提出“私了”,并掏出钱包。拍摄者则一口回绝,并要求其下车。副驾驶位置上的女子神色尴尬,全程未说话。画面中,视频拍摄者举着手机,身穿黑色制服,臂章上印有“特警”字样。 2016年8月30日,不雅视频涉事女子韩某在馆陶县巡警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后身亡。 事发后,馆陶县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确认韩某自杀与视频外泄有关,泄露视频责任人辅警王某被拘留。警方称,视频拍摄时间为2015年7月,馆陶县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等人在巡逻时,发现一辆轿车停在路边,王某“擅自使用手机进行录像,后该视频外泄”。2016年8月30日上午,女当事人韩某来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很快掏出其随身携带的一小瓶农药喝下”,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馆陶县巡特警大队长停职,责任人王某被拘留。馆陶县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对事件进行立案调查。 涉事辅警王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后一直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此外,王某的直管警官、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杨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新京报)
▲拍摄者制服上有“特警”字样。 >>越权 辅警向当事人收取8000元“私了” 在馆陶县法院2017年3月份的庭审录像中可以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除了拍摄视频的辅警王某,还有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正式民警杨某。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杨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按照公安部门的办案规定,辅警没有执法权,需要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辅助执法,而事发当天,辅警王某等人的上级杨某并未带领辅警巡逻,而是由四名辅警单独执法,对此馆陶县检察院称,辅警王某等四人,在没有正式民警的带领下,驾驶警车“超出其巡逻范围,越权进行了执法”,这一点,当庭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和采纳。 检方称,韩某遭到偷拍后,被带至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接受进一步询问。王某等几名辅警在正式民警杨某授意下,向视频中男性当事人收取8000元钱“私了”。事后,8000元被交到正式民警杨某手里,杨某将30%或40%“返还”给辅警,并由四名辅警平分。此后,辅警王某曾多次播放过该视频给朋友看,最终导致了视频外泄。2017年3月29日,馆陶县法院依据证据进行了宣判。(央视新闻)
▲庭审现场。 >>疑问 为何检查车辆 不雅视频为何会外传 对于为何临时检查韩某和张强的车辆,王某称,当时这辆轿车“开着火停靠在路南边,车头朝东,周围没有人,这个地方比较偏僻”,显得可疑。关于拍摄动机,王某则解释为“没有带执法记录仪,根据规定又要求对盘问过程录音录像,所以拿出自己的手机打开了拍摄功能,进行了拍摄”,由于“车门没有上锁,随手就打开了车门”,所以正好拍摄到两人的不雅视频。 杨某表示,曾要求队员在执勤、巡逻过程中,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对拍摄的音像资料“妥善保管,不能外传”,“不构成案子的要及时销毁,避免外传”。 王某承认,曾在与朋友吃饭时当场播放过视频。不过,具体视频如何从手机流出,王某则表示“不清楚”。(新京报)
>>回应 辅警获刑8个月 是否存在量刑过轻 馆陶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赵刚表示,本案涉案干警涉嫌滥用职权,查处不正当男女关系,泄露不雅视频,造成当事人一人死亡,满足立案的标准,但是尚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态度较好,所以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应该是在量刑幅度之内,不存在量刑过轻的问题。 据了解,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就构成了立案标准。 而除了辅警王某以外,馆陶县巡特警大队的正式民警杨某的判罚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根据馆陶县法院的宣判结果,杨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此,赵刚说,杨某并非是查处行动的安排者,也并非不雅视频的拍摄者和传播者,在庭审中也不能证明他知晓有这个视频的存在,对此杨某应该负领导责任,属于犯罪行为轻微,因此免于刑事处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永杰律师认为,本案中,杨某并非视频拍摄者和传播者,也并非查处行为的直接安排者,因此在本案中符合“情节轻微”要件。从检方指控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看,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内,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除了法律的制裁以外,事发后,馆陶县公安局还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且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馆陶县纪委和公安局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涉事辅警王某被开除党籍,涉事巡特警大队长和杨某分别被处于行政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央视新闻)
▲网络图 >>追问 警察有权检查车震吗 是否侵犯隐私 曾经当过公安民警的来自北京市博审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刘博今表示,警察没有权利检查车震。车震是公民个人隐私,公民自己的权利,公权力无权介入。刘律师说,警察将拍摄的视频传播,更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作为警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警察能否以怀疑涉黄为由对车震车辆进行检查?刘律师表示,这个理由不成立,仅仅是怀疑,警察也无权对车辆进行检查。所谓的嫌疑,需要有一定的证据、线索支撑,警察没有权力对一个正当停在路边的车进行拍照录像。(来源:法制晚报)
▲网络图 >>评论 尊重个人隐私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 一条生命的逝去,足以提醒我们,尊重个人隐私、保护个人隐私,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而是一件关乎人格、关乎尊严、乃至于关乎生命的大事。而涉事警察的行为,也不仅是简单的渎职,其行为逻辑折射出某些执法者对公民隐私的漠视。虽然这是一个极端案件,但类似泄露公民隐私事件多次发生,暴露出了执法信息保密工作的漏洞。 一次涉及个人敏感隐私的执法,在执法者心里可能只是一件小事,甚至是一件“趣事”,但对隐私遭到侵犯的人来说,这样的事却一点也不有趣,甚至可能是大事。“面子观念”在中国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许多人心中,“面子”的重要性远超外人的想象。在这种情况下,执法者理应想到自己录制的视频会对当事人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果一名执法者明知车中正在发生什么,还执意要进行拍摄,就有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渎职的嫌疑。即便执法者不知道车中情况,只是因例行盘查而打开了执法记录仪,相关视频也只能作为警务记录信息被严格保管起来,而绝不该由执法者个人保存乃至泄露出去。 在中国,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个人隐私权的漠视与侵犯,就是对国家法律的动摇与挑战。在河北馆陶县的这起案例之中,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涉事的辅警与民警知法犯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对他们依法作出惩戒,不仅是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也是为了以儆效尤,对所有执法者作出警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在本案之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固然是这两名滥用职权的执法者,但这并不代表当地公安机关对此毫无责任。如果不是因为当地公安机关对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不够严谨,这份视频没有任何理由遭到泄露。在这一点上,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自省、及时填补执法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漏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事实上,执法信息管理不严、公民个人隐私遭到泄露的事件,也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在这个问题上,全国多地的公安机关都应进一步强化管理。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个人隐私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后果不堪设想。让保护个人隐私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成为执法者的基本职业素养,已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我们不愿看到任何人再受到这样的伤害,我们的社会也承担不起这样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