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月6下午公布了关于“微博曝光导游强制消费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拟对云南旅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拟对导游王琼(证号:AD01910F)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通报称,1月25日,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络舆情监测发现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导游斥责游客为铁公鸡”的视频。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迅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该视频中曝光的旅游团队系由云南旅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操作,该团队行程为1月19日至1月25日“昆明—大理—丽江”6晚7日游,此段视频拍摄于1月22日丽江行程中,因游客未填写意见单,导游在旅游车上对游客说“我没有要求你们买多少东西,你们给我一个件数,你们来云南当‘铁公鸡’,叫我怎么向旅行社交待。” 该团队人数共22人,委派导游王琼为云南旅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昆明中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调。 根据调查情况及违规事实,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已于2月6日对违规导游及旅行社拟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对云南旅冠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规定,拟对云南旅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是对导游王琼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规定,拟对导游王琼(证号:AD01910F)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