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消息,短短10多天时间里,默许他人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里发布515个淫秽视频,为逃避网络监管,还多次对微信群昵称进行更改,为此,群主罗某摊上了大事。近期,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31岁的罗某是云南省德宏州人,本科文化,自由职业。2017年2月份,罗某使用微信号创建名为“边境文玩拍卖”的微信群,罗某为该群群主和管理员。 2017年12月,一名微信用户与罗某商量后,罗某允许他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为逃避网络监管,罗某多次对该微信群昵称进行更改。该微信群被查获时群内共有150名成员。经民警远程勘验检查,2018年3月31日至4月10日该微信群内共发布疑似淫秽视频共计515个。经鉴定,上述515个疑似淫秽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2018年5月16日罗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8月,寻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罗某表示没有异议。 寻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违反法律规定,传播淫秽视频515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罗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更多阅读] 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