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收到一名叫浙江桐乡一位叫杨虎先生的反映信,来信说,他原是浙江省桐乡市友谊城市公交有限公司的一名公交司机,却被一名当地运管人员及其帮凶打骂致伤,公交公司领导不但不为其做主与伸张正义,反倒做出开除了事。
信中说,2017年10月14日晚8点10分,杨先生驾驶3路公交车行驶至桐乡灵梧小区附近时,与一辆开着远光灯相向而行的轿车车主发生冲突,遭到车主叫殳姓先生(事后知道)的谩骂。殳姓先生登上车直接对他进行殴打,一位女士在场拉架(后来才知她是殳奇龙的阿姨陈某)。后被两位上车的好心群众拉开。之后,殳姓先生又拿起公交车上的灭火器再次攻击杨先生,又被车上的另一名群众拦下。8点18分时,殳姓先生再次登上公交车,坐在了座位上。随后,开始打电话叫人。杨先生拨打110报警,时间是8点20分25秒。之后,殳姓先生到驾驶座上拔公交车钥匙。8点21分,其父亲赶到(事后知道),并打杨先生两拳。8点26分,两名协警赶到现场,殳先生走下公交车。殳先生打电话过来的人一并赶到,并大声辱骂杨先生是“畜生”,一面推打杨先生。其父扭杨先生胳膊,把杨的手反扯背后。殳先生又一次勒住杨先生脖子,一边打,一边边声称“要打死他。”事后,才知道,有一位冯某。冯某还从车窗边上取下公交车上的消防锤凶狠地砸杨先生的头,砸着说着:“砸死你,弄死你”的话。在民警及旁人的劝说下,他才下车,但嘴里一直在骂杨先生。杨先生满身是血,头部,手背,腿部多处受伤。殳先生还无休无止,又从自己的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把马刀,被家人拉住,殳先生又把马刀放回车后背箱。杨先生在稍清醒的状态下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在公安民警的协调指挥下,杨与殳一同送进桐乡一家医院。
之后,当地警方对这起案件,认定为“互殴”事件,对当事双方,分别做出刑事拘留五日和八日的处罚,公交公司则对这名司机给予解聘与开除。运管方面对这名工作人员则有无处理,本网不得而知。
但杨先生不解。他认为,整个事件,自己孤身一人,先是遭殳某和其阿姨现场拉偏架,之后,又被殳某父亲,与他叫来的朋友一起打骂,至始至终都是群欧事件,却被公安部门认定是互殴案件不妥。杨先生表示,这是否客观公正?让公交上的监控视频可以还原事实真相。另外,杨先生还提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冯建明用安全锤砸他的头,消防锤是不是凶器?公交车监控视频一清二楚。派出所为啥调查取证时没有调查在场的群众?只调查取证人殳某、冯某与陈某这些帮凶? 同时,杨先生对殳某的伤情鉴定存质凝,怀凝签定结果存在弄虚造假。特别是殳某的伤情鉴定当晚即出,而对自己的伤情鉴定却在四天后的10月18日转院到嘉兴医院后,在家人的多次请求下才做的鉴定,这更让杨先生怀凝中间有作梗嫌凝。 杨先生还说:公安做出的行政拘留不公。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自己是一个正义者,却被具有黑恶势力的一帮人群殴,作为公安机关应该维护公平正义,做出惩治邪恶的举动。 杨先生说,更让人痛心的是,公交公司把自己开除,更是荒诞至极。在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公交公司为安全起见,每辆公交车上都配有一名安保人员,而自己公交车上当天却没配安保人员,如果有安保话,自己的人身就不会受到攻击与伤害。这种局面的形成,完全是由公司安排不周所导致的后果。作为公交公司职工“家”的掌舵者,竟然做出与法于情都格格不入的荒诞之举,大伤正义者的心。 就此事件,本网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一位多年从事法务研究工作的刘先生,他说:就此事件而言,如果属实的话,殳某已融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第四项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第三条第五项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应当认定为寻畔滋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