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晨报报道,庚女士通过微信借给朋友杨某 1500 元,但在备注上写了“爱你”二字。日后,当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还钱时,被告却称这笔款是赠与。近日,该案正在通州法院审理中。
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呢?
庚女士说,今年 6 月,杨某因急用钱,口头向她借款 1500 元。她出于好心,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 1500 元。事后,她要求杨某还款,但对方百般推脱,不予理睬。无奈,庚女士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 1500 元。
庭审中,杨某辩称,他与庚女士系朋友关系,双方感情深厚。庚女士发微信红包和转账时并没注明借款,并且每个微信红包和转账后面都备注文字“爱你”,所以双方微信资金往来并不是借贷,而是赠予。杨某认为,庚女士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小常识
哪些情况下,“微信”能作证?
微信记录,能不能当证据?对此,法官分析,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但是,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这些条件:
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对此,法官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本案中,应有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链,综合证明借款性质。
三是能达到证明目的。例如本案中在微信借钱时,应备注“借款”“借钱”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