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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出齐 为险企经营定门槛

发布时间:   浏览: 2130 次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人民网北京5月18日电(张文婷)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开展路径日渐明晰。今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试点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门槛及此类险种具体产品形态。与先前发布的试点通知以及税延产品开发指引相比,《暂行办法》的公布不仅明确了税延经营险企的资质要求,也标志着与税延配套的相关办法全部出台完毕。

所谓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等机构承保、运营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在缴纳保费的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而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税。这意味着,投保人可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降低税务负担的同时还能多一重养老保障。

哪些保险公司有条件开展此类业务呢?

《暂行办法》指出,保险公司需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应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公司偿付能力方面,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此外,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具有较强的产品精算能力、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完善的分支结构和服务网络以及合规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也是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业务的“硬门槛”。

对此,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对记者表示,从国家层面看,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被视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资金安全性和稳健性要求是极高的,理应对险企提出门槛要求。

为确保活到老、领到老,避免养老金早早领完、提前用尽、晚年陷入困境的情况发生,《暂行办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

税延养老产品的优势在何处?

与其他养老保险产品相比,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在扩大了消费者选择空间的同时给予充分保护,更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产品保障更全面。除了养老年金给付外还提供额外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

二是产品类型更丰富。消费者可以在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共三类四款产品中选择一款或多款;

三是产品转换更灵活。消费者根据需求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或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产品转换;

四是领取安排更人性化。个人退休后可选择终身领取,领取期不少于15年。在患25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消费者可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予一次性给付。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都有哪些分类?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上述负责人分析,之所以提供多种产品设计类型,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的需求,丰富客户选择。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解释道,根据消费者风险偏好的不同,确定的三种产品类型,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风险偏好的消费者选择。值得指出的是,养老保险的期限通常较长,内含保底收益、同时根据金融市场投资状况有变动收益的产品更有利于应对通货膨胀风险。美国年金市场主要是内含最低保证的可变年金保险,原因就是如此。

据了解,泰康养老已经收到中保信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A类、B1、B2类、C类产品全部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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