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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封丘县同心堂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 患儿病情加重

发布时间:   浏览: 2130 次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简真生活消费网讯  赵 振)近日,河南省封丘县的张女士就遇上了这样一桩烦心事。张女士反映说:4月9日傍晚,她刚满12个月的婴儿突染疾病。张女士带着孩子看过医生后,到封丘县文化路与南干道交叉口西南角的同心堂大药房第69分部,购买了一盒琥乙红霉素颗粒(利君沙)给孩子服用后,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日渐加重。于是,张女士又带孩子到封丘县人民医院检查,在和医生谈话间无意中被医生发现用的药是过期两个多月的药品。 



     4月13日,本网工作人员陪同张女士来到封丘县同心堂大药房69分部说明情况后,药店工作人员解释说:“当初我们店里没有这种药,临时从59分部调过来给你的。现在我们马上联系59分部的人员过来看是怎么回事。”大约过了半小时,一位女士匆匆赶来,他简单询问了一下情况就说:“你们先给孩子看病吧,有什么要求咱们可以谈。”张女士表示,现在医生建议转到开封就诊,你们看着办吧。”
    随后电话联系封丘县同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崔总经理,崔经理告诉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但要调查药品是否过期,还要看是不是假药,药品从哪里来的。我们都是统一配送,决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如果属实,一定从严从重处理。”
编者语:
      众所周知,药品过期后,不仅可能失去原有的治疗作用,而且还可能因为内在质量等发生改变,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果患者使用了过期药品,轻则可能贻误治疗时机,引起其它的健康损害,重则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变成“害人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把过期药品出售给患者会严重危害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刑法)第141、142条分别规定了销售假药药和劣药罪,销售劣药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希望药品经营单位把《严格药品质量,关爱百姓健康》真正落到实处,针对此事,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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