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支付宝和美团的背后是阿里和腾讯两大互联网商务巨头,这件事情似乎有二者角力的意味。但这场纠纷的评判并不涉及两巨头之间谁是谁非,因为同一个道理是彼此互相适用的:商家有权选择支付工具。
互联网商务中非接触式交易的特性天然排除了现金交易的选项。在互联网市场成熟的进程中,各家支付工具也次第出现。支付宝曾经是国民级的互联网支付应用软件,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微信支付也至少获得了平起平坐的地位。除此以外,主要商业银行均已经提供了便捷的电子支付手段。包括“美团支付”在内,又有数百家小型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独立存在。
故而,尽管支付宝和微信的市场优势明显,但互联网支付业本身是一个活跃、多元、开放的市场,谁都不是永远、理所当然地有一杯羹。电子支付对消费者而言,是免费的,对商家而言,是收费的。一个商家选择接受哪些支付工具,就跟从哪家工厂进货,到哪家平台销货一样,是一个商业利害选择。
实践中,多数商家会接受支付宝和微信,这是对它们的市场地位的认可或者说“屈服”,但不等于说商家有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来接受“巨头”。相反,如果每个商家要“必选”与巨头交易,恰恰说明巨头的市场垄断地位固化,竞争者机会丧失,这才是更危险的市场现象。
商家拒绝特定支付工具,也谈不上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来,消费者没有非要使用某种互联网支付手段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获得货真价实的商品或服务,在我国境内有权以人民币支付,在线下交易时也有权以现金支付,但没有哪条法律、哪条法理能支持消费者非要使用某种互联网支付工具的权利。
实践中,任何商家接受的支付工具都是有限的。市场上的大小互联网支付工具数以百计,比如美团支付在功能上也是能用于百货平台的,如果美团不用支付宝是损害消费者权益,那百货平台不接入美团支付、淘宝不接入微信支付,岂不是更该管管了?一家实体店若拒绝接受任何互联网支付工具,岂不是侵害了更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二来,消费者不会因为特定支付工具受限,而实质承受几许损害。诚然,有的美团用户可能支付宝中余额较多,而会因此感到不便。但市场选择本身是充分多元的,无论是另选餐饮平台,还是把银行卡余额转入别的支付工具,或直接绑定银行卡支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均不困难。这不比从甲银行卡领工资,到乙银行卡还信用卡或还贷款更麻烦。
特定商家拒绝特定支付工具,也谈不上市场被割裂、甚至出现“平行世界”。市场活力本来就在于合纵连横的版图变化。如果真觉得支付工具市场太“乱”,那思路也应该是让支付工具互联互通。就像本世纪初,商场要为不同的银行卡配备不同的刷卡(POS)机,并不方便,但也没人呼吁每家都至少得装最大的银行的卡机。最后是银联出现,实现了“一卡通”,既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也为小银行提供了更多的竞争机会。
当然,用户多的支付工具虽然不产生法律权利,但仍然具有市场力量。美团此举,或许“任性”,是否对自己利大于弊,可能还需要观察。但这属于当事商家自身的决策。他人旁观即可。认为市场份额大者就有权“四处通行”,是反竞争的观点、最终也有害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