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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首次纳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范围

发布时间:   浏览: 2130 次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昨日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中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在谈判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医保参保患者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获得,以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指导意见》中指出,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

  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据悉,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华波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朝多元化方向迈出了一步,对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将产生重要影响。而随着“双通道”的建立,将有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被纳入医保定点。患者可以自己选择是在医疗机构还是在零售药店购买所需药品,将很大程度上方便患者就近买药。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表示,要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按需配备,“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不能以费用总控、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临床科室对谈判药品有需求的,要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申请情况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会议;对于临床急需的谈判药品,要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当简化引进流程,进一步提高可及性,确保患者用得上谈判药品。”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中还指出,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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