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7日消息5月17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行罚【2021】YB1号)。该处罚决定书显示,吉林敖通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通医药”)涉嫌销售劣药“痰咳净片”,被责令改正,并被没收违法所得100.08元。
(图源自CFP)
经查,吉林敖通医药销售的痰咳净片(批号181102,标示生产企业为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编号:JL-YC20201557),崩解时限不符合规定。
吉林敖通医药于2019年4月10日从吉林省亿红药业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4日该企业名称变更为吉林省圣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痰咳净片(批号181102,标示生产企业为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400盒,购进单价为2.57元/盒。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给敦化市知青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单位312盒(监督抽样32盒),销售价格(2.6-5.4元/盒),88盒未销售。当事人对销售出的药品进行了召回,召回71盒,于2021年1月12日向吉林省圣达药业有限公司采退上述药品159盒。当事人实际销售该药品241盒(监督抽样32盒),购进金额619.37元(购进单价2.57元/盒),销售金额719.45元,违法所得100.08元。
吉林敖通医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符合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情形,其销售的痰咳净片(批号181102,标示生产企业为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劣药。
(截图自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市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吉林敖通医药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8元。
天眼查显示,吉林敖通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毕庶江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批发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