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8件征收拆迁类案件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是典型的多主体、多阶段、多环节、多个行政行为的复合程序,包括征收前阶段、报批阶段和批准后实施阶段,涉及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及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引发诉讼,尤其是一些强拆行为,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在不动产征收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强制拆除房屋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的起诉条件之一是证明被诉行为是行政机关所为,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寻求救济就会陷入僵局。
如何破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认为,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据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也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王振宇告诉记者,征收拆迁审判实践中要通过对征收补偿协议的有效司法审查,达到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既要充分发挥行政权的积极性、主动性,又要防止权力滥用。
“法院要依据法律精神和行政目标审查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合意产生的行政协议。”王振宇说,对于行政协议无法履行的原因要认真审查,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违反承诺的,应依法支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对行政机关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据了解,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专家表示,全面依法治国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落到实处,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收拆迁任务,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还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于泓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