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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每间居住人数不超8人

发布时间:   浏览: 2130 次  作者:未知

6月15日,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于今日正式发布实施。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各区和企业建设、改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相关工作的指导与服务,使广大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真正享受到政策的利好。

5月23日至30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北京市住建委介绍,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7份,普遍肯定文件内容,认为回应了市场的需求、社会的呼声,顺应了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转型的需要,对于有效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基本居住问题意义重大,同时也建议在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政府要加强规范和指导,确保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规范有序进行。

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

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根据《意见》,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主要来源为三个部分,一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二是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三是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同时,《意见》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

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职工

在后期运营上,《意见》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支持用工单位通过趸租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政府搭建供需对接服务平台

拒不退出情节严重者列入负面清单

另外,《意见》提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托全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搭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为各区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后期使用的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于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或个人的运营主体,和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而拒不退出集体宿舍的用工单位、个人,在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负面清单。

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改建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

与此同时,《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也作为附件同时发布。

《导则》规定,集体宿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不应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构件。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改建用于职工集体宿舍应整栋改建。当集体宿舍与商场、写字楼、酒店等公共建筑合建时,应在水平方向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禁止设置门、窗、洞口,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楼梯。

另外,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集体宿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集体宿舍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建筑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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