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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女子被关261天获撤诉:7次验伤情 两进两出看守所

发布时间:   浏览: 2130 次  作者: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  记者 朱健勇)2月1日,7次进行伤情鉴定、两进两出看守所、最终被法院撤诉的刘素霞向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的复议申请。

  2016年3月15日,刘素霞因琐事跟邻居吴某某(化名)一家发生冲突,随后吴某某以手臂骨折受伤为由控诉刘素霞对其造成伤害。

  2016年8月15日,商水县公安局对刘素霞作出了拘留决定。

  2016 年11月10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做出批捕决定,取保候审的刘素霞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并于2016年12月15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9月28日商水县法院向她正式出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此前,她总计被关押了261天。

  2017年11月24日,刘素霞在律师的陪同下正式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她向商水县公安局和商水县人民检察院索赔共计867570.29元。

  按照两个月的法定期限,1月24日是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答复的最后时间,刘素霞并未等来赔偿和答复。

  2018年2月1日,刘素霞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她和律师已经提出国家赔偿的复议申请。同时希望为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冲突后邻居称骨折

  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获取保候审

  今年45的岁的刘素霞是周口市商水县人,结婚后她在县城汽车南站,开了一家经营烟酒副食品的杂货店,一干就是16年。据她介绍,多年前她就和开饭店的邻居吴某某一家产生了矛盾。

  2016年3月15日11时许,两家人因琐事引发了激烈的冲突。冲突发生后,两家人经警方调解,分别前往周口市眼科医院和周口市中心医院就医并做伤情鉴定。冲突中刘素霞的眼睛被打伤,经周口市眼科医院鉴定为轻微伤。之后,警方向刘素霞出示了吴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显示,“吴某某右手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那天我根本就没有打着她,纠纷发生后她还能灵活自如的玩手机啊”刘素霞称,她打听到吴某某曾因为骑电动车摔跤导致手骨折,她怀疑吴某某把旧伤伪装成了新伤。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通过司法鉴定引用资料获悉,吴某某(事发)当天入住商水县人民医院,经诊断右手第五掌骨骨折(X片号DR104212),“稍有错位,似有骨痂”。

  吴某某(事发)当天入住商水县人民医院,经诊断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稍有错位,似有骨痂”

  吴某某(事发)当天入住商水县人民医院,经诊断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稍有错位,似有骨痂”。 本文图均来自微信公众号“深读”

  事发8天后,即2016年3月23日,吴某某前往周口市中心医院再次拍片检查,CT(片号C501543)检查显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骨折线模糊,骨痂形成”。

周口市中心医院对吴某某骨折CT报告单

  周口市中心医院对吴某某骨折CT报告单

  2016年3月31日,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对吴某某伤情作出鉴定称:“若能排除既往骨折,确证其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7月19日,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再次作出鉴定意见称:“请办案单位结合调查,确证系本次外伤作用所致。相关材料真实可信后,参照标准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6年8月15日,商水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素霞进行了刑事拘留。

  因为对“新伤和旧伤”观点不一,刘素霞委托家人去吴某某就诊的周口市中心医院调出了3月23日吴某某所拍的医学影像资料,并于2016年8月下旬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对该影像资料进行鉴定,诊断意见书显示“右手第五掌骨中、远端骨折,有骨痂形成”。

2016年8月26日,刘素霞家人携带吴莉莉医学影像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鉴定结果

  2016年8月26日,刘素霞家人携带吴莉莉医学影像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鉴定结果

  刘素霞认为骨痂形成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吴某某的骨折为陈旧伤,但是商水警方没有认定刘素霞的观点。

  随后,商水县公安局先后委托商水县和周口市公安局法医对吴某某的骨折再次进行了伤情鉴定,虽然两次法医鉴定结果都认定吴某某手部损伤客观存在,但都没表明此损伤是刘素霞造成的。

  2016年8月29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公安局对刘素霞实施逮捕,下达了《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补充:是否存在既往骨折史,是否存在陈旧伤、是否系本次外伤所致,已核实案情。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8月30日,刘素霞在看守所呆了15天后,被取保候审。

  再次鉴定邻居为新鲜骨折女子被批捕

  法院鉴定后最终撤诉

  正当家人觉得刘素霞“没事”的时候,一份鉴定让她再次进了看守所,这一次她在里面呆了246天。

  2016年9月7日,商水县公安局委托河南省人民医院影像学专家对吴某某3月15日案发当天检查的影像资料进行鉴定,专家认为吴某某右手骨折为“新鲜骨折”。

河南省人民医院影像学专家对吴某某3月15日影像资料出具的鉴定意见

  河南省人民医院影像学专家对吴某某3月15日影像资料出具的鉴定意见

  2016年11月10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1月11日,商水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素霞执行逮捕,并于2016年12月15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李素霞的起诉书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李素霞的起诉书

  刘素霞的律师在辩护词中表示,吴某某事后八天即形成骨痂有悖基本医学理论常识,而且,“新鲜骨折”诊断的依据不足,且概念容易被误解。

  律师称,中国手术外科权威、积水潭医院第二任院长王澎寰教授把损伤时间不足四周的都定义为新鲜骨折。所以,“右手第五掌骨远端新鲜骨折”诊断,提供的只是“近一段时期内的伤”这样一个时段概念。如果把这个时段概念直接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与当天发生的伤划等号,就是对诊断意见的错误理解。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刘素霞家人始终存在异议,商水县人民法院最终同意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的骨折进行重新鉴定。

  刘素霞向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提供的“司法鉴定书”显示:2017年6月27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某2016年3.15影像学所见骨折的愈合过程不符合当天外伤形成的新鲜骨折的临床愈合特点,应为陈旧骨折”。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

  7月14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对刘素霞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刘素霞被释放回家。

  9月28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出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称,“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该案延期审理后,至今超出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宣告此案撤诉。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对商水县检察院出具的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对商水县检察院出具的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被关押261天

  申请国家赔偿达86万余元

  “刑拘15天,被捕246天,一共被关押261天。”刘素霞说。11月24日,她和律师正式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分别送达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和商水县公安局公安法制科。

  刘素霞向法制晚报提供的“刑事赔偿申请书”显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她请求商水县公安局给付非法拘留期间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3883.35 元(15 天×258.89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财产损失250000元。请求商水县检察院给付错误羁押期间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63686.94元(246 天×258.89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财产损失250000元。各项赔偿合计867570.29元。

  然而,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李素霞并未等来赔偿和答复。

  1月30日,刘素霞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她和律师准备提出复议申请。

  “除了申请国家赔偿为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外,我希望能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并让吴家人为诬告陷害付出代价”。刘素霞说。

  律师解读

  部分国家赔偿诉求难得到法律支持

  被关261天刘素霞,是否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法律能够支持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又是多少?带着相关问题,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到了曾担任检察官职位、现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刘素霞是否能够获得国家赔偿?

  邓学平: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刘素霞毫无疑问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本案中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到底是谁?法律能够支持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又是多少?

  邓学平:刘素霞将拘留和逮捕期限分开对待,分别向公安和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拘留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者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才有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果不具备前述任意一种情形且案件一旦经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那么因撤回起诉导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其法定赔偿义务机关都只有检察院,而不包括公安机关。因此,刘素霞应当将拘留和逮捕在内的所有羁押期限合并计算,一并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羁押天数乘以每日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而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刘素霞被羁押261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明确具体、不存在任何争议的。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精神抚慰金该如何赔偿,有无标准?

  邓学平:精神抚慰金赔偿在实践中很具有争议。《国家赔偿法》在2012年修改时,新增规定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刘素霞是否遭受了精神损害以及如果遭受了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将直接决定刘素霞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更为复杂的是,即便检察机关最终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法定的明确支付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目前唯一的标准依据,但该《意见》除了列明决定金额大小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外,仅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同时最低不少于一千元。由此观之,刘素霞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明显超出了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绝大部分数额都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刘素霞共申请50万的财产赔偿是否有依据?

  邓学平:刘素霞申请公安和检察各赔偿财产损失250000元。但根据《国家赔偿法》,只有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错误判决罚金、没收财产且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才有取申请国家赔偿。刘素霞以其被羁押期间,烟酒店无法经营从而产生损失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法律实践中,当事人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与实际赔付金额是否有差距?

  邓学平:过往经过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当事人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与最终赔偿金额之间都有不小的落差。以聂树斌案为例,家属申请共计约1392万元赔偿,而河北省高院最终决定赔偿268万元,仅支持了申请数额的不到20%。云南钱仁凤冤案中,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共计955万余元,最终赔偿金额仅约173万元。以此类推,刘素霞提出的86万元国家赔偿申请,很大一部分也可能得不到支持。

  冤假错案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是全方位的。法律不支持赔偿的部分,不代表申请人的理由不合理,更不代表相关损失不存在。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提升,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更广、赔偿的标准应当更高、赔偿的条件应当更宽松。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权机关更加敬畏手中的权力,也才能让刘素霞们更能感受到法治的真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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