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陈先生和女友从成都来到北海。入住酒店后,陈先生因洗澡间玻璃破裂意外受伤。在陈先生与女友接受了酒店的处理方案后,酒店要求他们签署"承诺书",二人表示不满,双方为此起了纠纷。
事件
酒店玻璃门破裂,客人受伤
3月4日,准备今年完婚的陈先生与女友张女士从成都来到北海,准备次日前往涠洲岛拍摄婚纱照。当晚,他们入住北京路一家商务酒店的豪华大床房。不料,陈先生推门进洗澡间时,钢化玻璃门破裂,他的脸部、身躯和右手都被玻璃划伤。
据陈先生回忆,当时,他推门想进洗澡间,但门没推开,便加大气力,结果玻璃门就碎了。之后,受伤的陈先生在女友的陪伴下,下楼寻求帮助。
酒店方派保安开车带着陈先生到医院处理伤口。800多元的治疗费由酒店垫付。
补偿
酒店与客人初步达成协议
当晚,酒店为两人换了房间。次日一早,酒店一名主管提着水果前来慰问。双方就后续处理进行协商。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女友商量后,希望酒店负担1.13万元的赔偿(包括下次再来拍摄婚纱照的往返机票4000元,误工费3000元,请假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医药费和后期除疤费300元)。
经过双方商议,最终,酒店愿意补偿陈先生7000元,并承担医疗费838元、房费298元,合计8136元。陈先生和女友接受了这一方案。
进展
一纸"承诺书"让客人不满
3月6日上午,两人到总台办理退房手续时,酒店一个举动让他们反悔了。
酒店方拿来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写着,因陈先生不小心造成意外受伤,酒店"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8136元,并要求陈先生承诺不得再向酒店提出其他费用要求。
陈先生和张女士对此表示不满。陈先生后来对南国早报记者说:"我住酒店受伤,酒店却把责任推得如此干净,还把赔偿说成是出于人道主义,我不能接受!"
双方协商失败后,3月6日下午,陈先生与女友到派出所报案,并向工商局12315投诉。下午5时许,两人回到酒店,发现门卡因过时打不开房门,便到总台要求开门。总台称,因超过住宿时间,陈先生需要补交一天的房费,酒店方可开门。
之后,陈先生与女友以酒店扣押他们的行李为由,拨打了110,并再次向12315投诉。
派出所民警和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赶来调解。但此时双方都不愿让步,酒店还提出客人需支付3天的房费共计447元、已垫付的医疗费828元,玻璃损失费500元,打折后,合计1430元。
双方的纠纷一直持续到当晚10时。陈先生和女友支付了两天的住宿费后离店。
7日下午,辖区工商所就调解结果答复陈先生:因双方诉求相差太大,调解中止,建议陈先生走司法程序。
酒店
免责声明属酒店自我保护
8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当事酒店负责人赖女士。对客人在酒店受伤,赖女士表示抱歉。
她说,酒店曾出现过因客人的原因导致酒店设施损坏的事件,因此,酒店客房内都有关于用品损坏赔偿的告知。此外,酒店每天都会对客房进行检查,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玻璃破碎是酒店的责任。让陈先生签承诺书,主要是一种手续,证明此事了结了,客人不能再以此来找酒店的麻烦。
"这也算是客人已拿钱的一个入账凭据。客人对此提出意见后,我让他们改写或另写一份了结书,他们不同意。"赖女士说,由于调解不成,酒店只能"公事公办"。
在南宁一家五星酒店任CEO、有30年酒店管理经验的张先生告诉记者,这类免责声明是酒店的一种自我保护,是害怕客人拿了补偿后再去起诉酒店。他表示,这类案例,从事酒店业的人都可能遇到。"由于浴室是私密空间,双方都无法用监控来证明是谁的责任,只能走协商解决的途径。"
专家
涉事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北海一名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认为,顾客在酒店住宿时,两者之间就形成消费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和责任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如果顾客在住宿期间,因酒店设施不健全、安保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的,酒店应承担相关责任。"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酒店认为是客人的原因造成玻璃损坏,得拿出证据;反之,客人也需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受伤与酒店管理不到位有关。"
该法官告诉记者,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提出格式合同一方如果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丧失公平性,那么,这样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从本案的免责条款来看,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上了法庭也不会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