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的一份遗嘱,两份有疑点的公证,导致兄妹因为遗嘱中涉及的房屋财产引起了长达十几年的官司,这十几年间,让身为兄长的北京老人邓福生饱受折磨,长期生活在山东烟台的母亲逝世时,自己居然毫不知情;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的亲妹妹突然拿出一份母亲的遗嘱和两份公证,让自己腾退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现东城区)草厂四条的房子。遗嘱的来历及两份公证疑点重重;母亲的逝世,兄妹的翻脸,漫长的官司,使得邓福生老人精神状态每况愈下,患上了抑郁症。时至今日,已年近七旬的邓福生老人还在为官司奔走。
邓福生老人
为了弄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记者找到了邓福生老人,在他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位于北京东城区草厂四条的争议房产所在地。据记者了解,这一区域已被北京市纳入文化保护区的范围之内,“十三五”时期,随着深化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东城区大力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复兴行动,草厂四条也列入重点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如今草厂四条片区的房屋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初邓福生老人父母购入时的购房时。记者通过对周边不动产房价的调查得知,其均价都超过10万元/平米。房产价值的巨大提升,也为本案最终埋下了导火索。本案虽由两份遗嘱而起,但其本质,还是因为这几处房产关联到的经济利益。邓福生兄妹对父母留下的房产归属产生分歧,加上两份有疑点的遗嘱公证,使得本案愈加扑朔迷离。
案情回顾
邓福生、邓莉莉、邓秀清、邓竹丽、邓春生系兄弟姐妹关系;邓楫忱(于1982年9月去世)、孙淑美(于2001年1月去世)系夫妻关系;邓楫忱、孙淑美系邓福生、邓莉莉、邓秀清、邓竹丽、邓春生的父母。1955年月,父母邓楫忱、孙淑美婚后购买了座落在北京市崇文区(现东城区)草厂四条18号西房三间(含一间门道)、南房一间(建筑面积43.7平方米),产权登记在孙淑美名下。父亲邓楫忱于1982年去世时,没有对房屋留有遗嘱。1997年孙淑美带着邓竹丽从北京市崇文区草厂四条18号来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邓莉莉处生活直至去世。在孙淑美从北京到山东省烟台邓莉莉处生活期间,位于北京的房屋部分由邓福生、邓秀清代为出租,所得用于孙淑美养老所用,由邓福生按月通过邮局汇至邓莉莉处。
2002年9月,邓福生和邓秀清突然收到北京崇文法院的传票,称邓莉莉和邓竹丽持共有房屋产权证起诉至法院,要求邓福生、邓秀清、及房客腾退所有房屋,邓福生如遇到晴天霹雳,这时邓福生和妹妹邓秀清方才知道母亲去世。而父母的房子居然变为了邓莉莉和邓竹丽的房屋,且面临被扫地出门的境地。
后来邓福生才慢慢弄清楚,1999年7月,邓莉莉带着其母亲孙淑美,没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公证处立了一个遗嘱,表示将孙淑美名下座落在北京市崇文区草厂四条18号的房屋遗留给邓莉莉和邓竹丽二人。
孙淑美去世后,邓莉莉和邓竹丽于2002年5月24日到山东省烟台市芝果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在同年6月12日到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共有产权证书。此后才出现了邓福生突然接到诉状被腾房的情况。
本案的起因皆是由众兄妹的母亲孙淑美的那份遗嘱,据邓福生称,自从母亲97年离开北京去烟台生活后,他一直有寄生活费给母亲,并将房屋出租的租金都寄给了她。然而,2001年1月15日,孙淑美因病去逝,居然没有人通知邓福生,这是他最难以接受的。直到2002年3月,邓福生去烟台,妹妹邓莉莉,邓竹丽都没有让他进家门,也没告诉母亲已经去逝。等到了2002年9月,邓莉莉将邓福生起诉了,邓福生才知道母亲早在2001年就去逝了。而邓莉莉在法庭上拿出孙淑美1999年7月22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公证处立的遗嘱,邓福生对这份遗嘱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邓福生说,孙淑美精神受过一定的刺激,和正常人不一样,犯病时哭哭笑笑,由于当时的生活条件,孙淑美并没有到医院看过病,但有证明人能证明孙淑美精神确有问题。最让人生疑的是,该份公证遗嘱只有一个“孙淑美”的人名章,而无签字(遗嘱公证案卷中《民事公证申请》上有孙淑美签字),如果可以签字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签字而只是盖了个人名章呢?邓福生认为要么是当时孙淑美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做了公证,要么是有人带着冒充孙淑美的老人做了虚假的公证。
邓福生还认为,位于北京的房产系父母关系存期间的共有财产。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前,未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北京市崇文区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核实,仅凭个人手的中产权证作公证,是不合法的,该公证书剥夺了其他子女对父母共有财产的继承权。
在本案中,对于出示两份公证的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公证处在工作当中存在不少争议之处,首先据邓福生描述,孙淑美生前患有精神疾病,遗嘱人精神失能的情形下,所立遗嘱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其公证流程的不规范,导致公证效力被当事人质疑,此外,邓福生还指出公证处及邓莉莉出示的两份遗嘱中的落款中,有一份签字的笔迹与其他部分有明显不符。因此他怀疑,该遗嘱是否是母亲本人亲自所立。
近年来,国内因遗嘱存在瑕疵导致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2006年1月18日,兰州恒信公证处根据金女士的申请出具了一份遗嘱公证书,金女士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居住的位于七里河区建西东路一处房屋遗赠给其孙子阎某。因金女士不识字,当时办理公证业务时,其遗嘱上的签名由公证员助理刘某某代签后,交由公证员潘某某一人办理。因该遗嘱公证过程中没有见证人,没有制作录音或录像资料,也未提取金女士的全部指纹存档,金女士的女儿阎某某对该份遗嘱公证书产生了质疑,并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其无效。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遗嘱公证申请人金女士的居住地及其通过遗嘱处分的房屋均位于七里河区,而兰州恒信公证处位于安宁区,其无权管辖。此外,《遗嘱公证细则》中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办理,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如遇遗嘱人不能签字,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提取其全部指纹存档。据此,法院判决兰州恒信公证处出具的该份遗嘱公证书无效。
在邓福生一案中,烟台市芝罘区公证处在出示公证之前,并未对涉案房屋的产权性质进行审查,将孙淑美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认定为个人财产,继而做出公证,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而遗嘱本身的真伪,更是让邓福生老人痛苦不堪纠结难安。
十年诉讼路漫漫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邓福生经历了十六年的漫长诉讼,最初在北京崇文法院,被起诉腾房后,为了保住房子,邓福生另案起诉继承之诉,中止了腾房诉讼,北京市崇文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对于孙淑美所作的遗嘱公证,该公证是孙淑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孙淑美所作遗嘱处分的房产系其夫邓揖忱的共有的财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孙淑美所作遗嘱处分了邓揖忱所有的房产,故该遗嘱应属于部分无效。最后崇文法院亦驳回了邓莉莉的腾房申请。
在这个过程中,邓福生身体不堪重负,精神压力很大,抑郁症发作,为了保住房屋及追寻母亲去世的真相,邓福生嘱咐妹妹邓秀清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遗嘱公证,芝罘区法院未听取相关意见,驳回了邓秀清的起诉,后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而适逢2003年“非典”,该案未经开庭驳回了邓秀清的诉求。邓福生后去起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匪夷所思的通知,称因邓秀清案已终结,不再受理邓福生的起诉,该行为变相剥夺了邓福生的诉权。后邓福生老人经过申诉,烟台中院再审本案,最终经过两次再审,撤销了山东省烟台芝罘公证处(此时已过了十年,烟台市芝罘区公证处更名为此名)错误的2002年5月24日作出的(2002)烟芝证民字第575号《继承公证书》。
其后,邓福生继续起诉要求撤销遗嘱公证书及要求公证处赔偿,但均遇到了重重困难,芝罘区法院因种种理由不支持邓福生老人撤销继承公证书的要求,对公证处错误公证的赔偿也迟迟不予以判决,邓福生于2015年起诉要求赔偿,直至2018年5月仍未作出一审判决,已经远远超过审限。
在邓福生对涉及本案的种种蹊跷向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纪委监察机构提出控告后,却意外收到了北京警方的上门盘查,称是收到烟台相关部门的通告……
公证处回应
记者为此连线了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公证处主任张军,就邓福生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存疑进行了询问。张军表示,邓福生的案子已有多年,而且法院也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已经有判决结果,一切结果也法院的判决为准,对于遗嘱公证也用不着邓福生来质疑。芝罘区公证处也多次与邓福生进行沟通,其母亲遗嘱内容确实存在瑕疵,但法院对遗嘱中相关继承部分也作了撤销。当记者问到:“因公证瑕疵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公证处是否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张军表示不便透露。
法学专家观点
法学专家认为,公证的公信力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通过其职能活动,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信任的资格,因此,公证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公证质量才能得到保证,公证效力才能得到实现,公证才能具有公信力。如果公证缺失了公信力,公证的证明力以及由其衍生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人们对公证行业和公证制度的评价和信任,进而影响到人们对国家法治的评价和信任。因此,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灵魂和生命,是维系公证事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基石,是维护国家法制健康持久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和完善公证核实,正是提高公证公信力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