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收到民权卓女士投诉泰康人寿民权支公司,对自己丈夫身患重大疾病,而泰康人寿却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案。
来信说:她的丈夫于2016年1月,经泰康人寿民权公司业务员江女士介绍,投保泰康保险公司的“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年缴纳保费4230元。江女士当时说:“参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凡是重大疾病都可享受理赔!”丈夫听她这么说,很放心地签下了保单。
2018年11月份,丈夫在民权县人民医院普外三科确诊为克隆病合并肠梗阻。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他肠梗阻极为严重,让紧急转诊至河南省人民医院急救。经过16天肠道不通气不排大便,26天滴水不进。最后经过省人民医院的抢救治疗,总算保住了一条命。一个多月来,共花费医疗费45325.55元。
今年1月2日,卓女士把相关材料递到民权泰康人寿保险公司。1月3日,该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她说: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丈夫的病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不予赔偿。1月4日下午,卓女士再次到泰康人寿民权公司申请理赔事宜,接待人员辩称:“严重克隆病条款规定,已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才符合理赔条件,你丈夫无瘘管形成,只有肠梗阻,所以不予理赔”。
卓女士据理力争,泰康人寿保险民权公司才同意向上级提交丈夫的理赔申请。1月底,泰康人寿保险民权公司工作人员刘婷告知卓女士,上级公司同样决定不予理赔。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2.3保险责任载明: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病疾保险金。
保险合同条款9.42解释说: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有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卓女士在信中说,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商丘民权支公司的业务员江女士在找她推销保险时,并没有详细解释、告知保险条款,只说重大疾病都可理赔。“要知道他们的条款如此苛刻,抠字眼,我们才不会购买这个险种!”
对照保险合同条款9.42规定,自己丈夫的病符合严重克隆病条款规定,且已经形成严重肠梗阻,若不是省人民医院抢救及时,后果不堪设想。泰康公司以没有形成瘘管为由,否认她丈夫患下重大疾病的事实,这不是抠字眼、瞎忽悠吗?“缴纳保费是我们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内容是我们的权利。我请求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合同条款,不折不扣履行保险责任,给予10万元的赔偿。”
参加保险就是买的一种保障,一种信任,而民权泰康保险公司,却不履行保险合同责任,推卸本应该承担的责任,这种不负责任的企业,让客户寒心!
投诉人: 卓 女士
手机:18336985536
二0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河南民权卓女士投诉泰康人寿:卖保险 瞎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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