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至今,邯郸永年区通往邢台沙河市的3条道路,先后被设置了限高、限宽,影响了永年区高新建材产业区内企业货车的通行。
永年区委回应称,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近期环境污染超标为由,禁止大型载重车辆进入沙河市区,严重影响永年区的大型车辆通行,永年区政府给沙河市政府去过函,经多次催促,至今没有得到回复和解决。
沙河市委则提出,永年区大型货运车辆多存在超载超限、苫盖不严、抛洒遗漏,大量路面未硬化。沙河市政府向永年区政府发送了请永年区政府对该路段进行修缮治理的函,但至今尚无回应。
6月13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为推进开发区扬尘治理工作,而采取限高、限宽措施,是错误地将扬尘治理与道路限高挂钩。
2018年6月,永年区高新建材产业区一企业工作人员发现,企业货物外运的道路设置了水泥路障,运输车辆无法通过。了解得知,是沙河市以环保的名义所设。到今年4月份左右,另外两条道路也限高、限宽,同样也是沙河市设置。园区内的商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永年区与沙河接壤的9个村委会曾进行联名呼吁取消路障,因为农用收割机、消防车无法进入,民生失去了保障。
企业:原料进不来,产品出不去
“企业现在就是在夹缝中生存啊。”6月13日,李涛摊开双手、歪着头,一字一顿地说。
李涛是邯郸市永年区一家陶瓷企业的工作人员。这家企业位于永年高新建材产业区,距城区约23公里,与北侧的邢台沙河市搭界,附近主要交通要道有京港澳高速、329省道、107国道等。“受地理位置所限,无论是经港口、铁路转运的集装箱车辆,还是公路运输车辆,必须途经邢台沙河市境内。”
货车从永年高新建材产业区进入沙河市,有三条道路。一条在姚村路口,一条是刘河线,还有一条是永年区武庄村至沙河安全玻璃厂路段。
2018年6月左右,李涛发现,姚村路口上设置了限宽,三个水泥墩将路面分割成两条小路,只有轿车能进出,运输产品的货车无法通行。
经过现场询问,李涛得知限宽是沙河市政府设置的,“沙河市方面说,这条路损坏严重,环保问题突出,扬尘影响了他们的市容市貌。到今年4月份左右,另外两条道路,也先后被沙河市设置了限高、限宽,同样是以环保的名义。”
李涛告诉新京报记者,上述被设限的刘河线,也是去往永年高速口的必经之路。“这样一来,企业被困住了。原材料运不进来,货物运不出去。”除了李涛所在的企业外,永年高新建材区内的大部分企业,都面临无路可走的困局。据李涛统计,遭遇相同情况的企业共20余家,其中多家企业年产值近亿元。
李涛和园区的商家,曾多次请求永年区政府和沙河市政府解决问题,还曾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反映问题,但截至目前,仍未得到解决。“两方政府在踢皮球”。
无奈之下,“被困”的多家企业选择“自救”。李涛说,有的企业请求隔壁的厂家打开围墙,修建大门,“从别人的企业大院中七拐八绕,绕过限高杆。”有的则用小车,将货物倒运到限高杆外的大车上,以此方法通行。
但这些方法,降低了运输效率,“有时候隔壁的厂家,不愿打开大门,就得等一两个小时。”外地的大车知道这里通行不便,也常常不愿意过来。李涛称,自三条道路设限后,其企业的销量从70%降至40%,“当然其中也有市场原因,但道路方面的原因绝对占很大一部分。”
9个村委会:联名呼吁取消限高
5月13日下午,永年高新建材产业区内,一家企业发生火灾,浓烟滚滚,蔓延数十米。附近沙河纬二路消防中队发现火情后,主动跨区域救火,但消防车在进入火灾现场的途中,被限高杆阻拦在外。
此处限高杆用钥匙可以打开,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取的一段现场视频显示,现场多人站在皮卡车上开锁。视频中,沙河纬二路消防中队的工作人员介绍,“(限高杆)拦了十五分钟,耽误的时间不短。”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则称,消防车通过没有任何影响。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提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此前的4月26日,永年区与沙河接壤的9个村委会曾进行联名呼吁。联名信中提到,9个村共有三万名村民,永年进入沙河的道路被堵,农用收割机、消防车无法进入,民生失去了保障。
曾任武庄村村干部的赵庆(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最后一条被设限的道路,是沙河市在武庄村至沙河安全玻璃厂路段。在设置限高之前,沙河方面曾口头承诺,如果永年区负责将路面修好,就不会封路。2018年秋天,村民和附近企业集资将路面修缮完毕。但在几个月后,沙河市还是照旧设置了限高。
“我们强烈呼吁各级政府制止这种行为。”信件的最后提到。
回应1
永年区委
沙河称污染超标禁行是市长下令
关于道路限宽问题,商户曾通过网络,将此问题反映至永年区委和沙河市委。
对此,永年区委回应称,2018年12月初,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永年高新建材产业区刘河线段永年与沙河交界处、在建材产业区姚北路与沙河交界处等多处设置限宽,在张武路安全玻璃厂门口设置警务室,严重影响永年区的大型车辆通行。
永年区建材产业区管委会,与沙河管委会进行多次沟通协商,但沙河管委会以沙河近期环境污染超标为由,称市长已下令,禁止大型载重车辆进入沙河市区。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邢台市作为老工业基地,在历史上形成了钢铁、煤炭、水泥等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格局,大气污染治理,是该市面临的大难题。邢台市下辖的沙河市,作为玻璃产业聚集地,环保形势严峻。
记者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查询发现,2017年,河北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中,邢台位列倒数第三,沙河市成为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
2018年,按照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邢台位列倒数第二。当年全省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20个县市区,沙河市排名倒数第一。
空气质量排名靠后,随之而来的是严格问责。2018年1月28日,河北当地媒体发布消息称,邢台市大气办实施交办令,责成有关县市区政府,对环保部强化督查和省大气执法检查曝光的突出问题严格问责,顶格处理。截至目前,已问责67人,立案处罚27起,关停取缔5家,查封扣押9家,停产整治15家,对顶风作案的4名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拘留。
2018年6月12日,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邢台查处生态环境追责问责案件134件,问责市管干部14人。
沙河市为了治理扬尘,在多条道路设限后,永年区政府称,为此事给沙河市去过函,经多次催促,没有得到回复和解决。
回应2
沙河市委
货车超载超限扬尘严重永年未对路段治理修缮
沙河市委也对此事作了回应,并提到了对三处路段管控具体原因。
回应提到,姚村路口永年段,经过的大型货运车辆,多存在超载超限、抛洒遗漏、带泥上路现象,且大量路面未硬化,加上道路年久失修、尘土堆积,扬尘情况非常严重。
2018年6月,沙河市政府向永年区政府发函,请永年区政府对该路段进行修缮治理,但至今尚无回应,因此,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推进开发区扬尘治理工作,沙河市开发区在该路口设置限宽,限制重型车辆通行,但不影响小型车辆和附近居民的出行。
沙河市委还提到,刘河线地面裸露、扬尘严重,且永年处存在多处盗采砂石点,盗采车辆通行问题,永年方面一直没有有效解决,严重影响沙河市开发区环境治理推进工作;武庄至沙河安全玻璃厂路段,该处路段并未设置限宽,只设置了车容车貌检查点,此路段主要禁止车容车貌不达标的车辆通行,对于未涉及“带泥上路、抛洒遗漏、超载超限、非法改装、苫盖不严、车身脏乱不堪”的车辆予以24小时放行。
沙河市委上述回应的时间是2019年2月14日,但在两个多月后,回应中提到的“未设置限宽”的武庄至沙河安全玻璃厂路段,装上了2.4米的限高杆。
对于沙河市政府所说的“只要车容车貌整洁,无超载超限、非法改装、抛洒遗漏等行为,均可通过武庄和沙河安全玻璃厂路段,进入沙河市高速路”这一说法,6月14日,永年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路面的限高杆已安装,即便是车貌整洁,也无法通过。
对于沙河市指出的,永年区姚村路口年久失修的问题,该负责人称,正在做规划。该负责人还指出,其他的路面路况并不差,但也同样被设限,“他们就是找理由。”
回应3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将扬尘治理与限高挂钩沙河违反正常管理制度
沙河市委提到,设置限宽,是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推进开发区扬尘治理工作。
记者注意到,此方案制定于2017年。方案中,关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提到了道路清扫、洒水、路面保洁等四方面要求。交通运输扬尘整治方面,提到散装物料覆盖、装卸过程喷淋等六方面要求。其中,并未提到可以在路面上设置限高、限宽。
2019年6月13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到此事,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称,省环境厅关于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不包括在正常路段设置路障。
省生态环境厅的邮件回复提到,《河北省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是河北省2017年4月出台的扬尘综合整治方案,该方案立足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但是没有规定可以在道路设置限高、限宽,阻止货运大车通行。
省生态环境厅指出,邢台沙河市称,“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推进开发区扬尘治理工作,而采取限高、限宽措施”,是错误地将扬尘治理与道路限高挂钩。
去年,沙河市曾因单双号限行问题,引发媒体关注。沙河市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办公室发布消息称,沙河市主城区内从2018年9月20日起,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此前的9月12日,河北省制定下发《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严禁机动车限行“一刀切”。其中包括,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
关于近日路口设限问题,2019年6月13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询问沙河市是否因环保压力而设置路面限高、限宽。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不能以工作压力为借口,违反正常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