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六位职工,现向尊敬的领导和媒体反映,我们因公司恶意调岗被开除及淮阳县人社局随意性执法,导致我们得不到应有的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
一、具体情况
苏叶祥、常树锋等六人皆为1990年前后入职于周口市第二制药厂(现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工龄大部分在30年以上,并于2015年与重庆泰昊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时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合同,属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法职工。
然而,2019年3月1日至4日,上述六人在没有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陆续接到一份“员工调动审批表”,让我们交接工作,在原部门领导未同意调离我们的情况下,调往部门的领导就已经签字“同意”接收,逼近我们离岗。2019年3月4日公司人资部门又给我们送达了一份“员工调动审批表”,这一份审批表中没有给我们交待工作事项,只有新接收人签字,3月4日至5日,领导都已签字完毕,有两份不同版本“员工调动审批表”为证。2019年3月7日,公司人资部门为我们下达了调岗通知书,让我们去行政部做保洁工作,并谎称原岗位超编,实际上公司正在大批招收新员工,公司恶意调岗的行为,就是为了逼近我们离职。2019年3月26日,公司以旷工为由,对我们作出了开除处理的书面通知。我们从未旷工一天,有打卡记录为证。被开除时才发现,劳动合同已被公司私自改动,有劳动合同为证。
我们不服,随即于2019年4月4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劳动法》双倍赔偿生活费,足额补交五险一金,加班补助、年休假补贴等,相关证据有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庭审记录等。
经过我们多次催促,历经两个多月的等待,终于于2019年6月24日劳动仲裁作出了一份驳回六人全部请求的裁定,我们不服,表示要信访上诉后劳动仲裁随即又作出了一份与第一份裁决书完全相反的裁定,我们不解,为什么同一件事情、同一部劳动法,为什么同一天会有两个结果,仲裁院辩称说他们的行为属于补正措施,但这并不属于劳动仲裁法上补正的三种情形,我们同时又被告之,只有收回第一份裁决书,才给我们第二份裁决书。关于第二份裁决书有录音为证。
在仲裁的过程中,还牵涉到公司的改制破产的问题。河南龙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1969年成立的淮制药厂沿革而来,期间经历过更名、合资、改制、破产、再合资等过程,直至今天。对于2003年左右期间改制破产,药厂所有职工存有很大疑点,①改制时称租赁药厂的土地,药厂破产后土地及设备设施等的归属问题。②改制时组建的河南龙都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问题,是用多少资金从国有制药厂购置的,怎么评估的,是不是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③破产时对人员安排的问题,有没有公示,相应的协议,程序合不合法。具体的企业历史沿革见附录。④2015年河南龙都药业有限公司以发展壮大企业为名,与重庆泰昊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其实是一种洗钱行为,合资时每股所得人民币近百万,但有近90名老员工被清退,以后老员工被逐年清退,目的是啥!
二、我们的请求
请求有关领导与媒体记者督办和关注这一事件,还我们公道,让我们享受《劳动法》赋予我们的本该享受的待遇。
反映人:苏叶祥 岳新丽 常树锋
曹磊 李 慧 程 明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