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山西稷山县一名90后小学教师,寒假期间被学校叫去加班,学校安排中午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家属4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均不予认定。其间,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然而,事发至今已两年半,家属收到的依然是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起事件曝光后,引来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个新闻,很容易让人联想起之前的一则报道。湖南某女职工在公司值班期间上厕所遭遇外人性侵(未遂),导致精神创伤障碍。公司为她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却认为这不算工伤。尽管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至今未有突破。为什么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理由和前者几乎如出一辙,就是值班上厕所、加班用餐“不属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
客观上说,上厕所、用餐与正常的工作有所区别,但并不能与工作完全割裂开来。如果上厕所、用餐这些基本的生理需要都不能给予满足,劳动者又如何能完成正常的工作?对劳动者上厕所、用餐等基本需要的视若无睹,既违背了基本的劳动规律,也践踏了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休息权等权益。
或许,在有关部门看来,不予认定工伤,也是依法办事。因为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值班时上厕所、加班时用餐发生意外认定工伤的条款。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并不等于立法精神也是一片空白。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四种情形,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规定发生意外应当认定为“工伤”。
回看这起不予认定工伤事件,青年教师在加班用餐期间猝死,加班用餐也是“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对于职能部门来说,理应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诠释“工伤”概念,而不是拘泥于一般情形下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人为缩小和锁定“工伤”认定的范围。
其实,就算有关社保局自认有理,当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时,作为一级政府部门,也没有理由和权力“固执己见”。《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甚至“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而对于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拒不执行,更有犯罪之虞。
保护劳动者权益,任重而道远。面对现实中的工伤认定难,有必要在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时,加大司法、执法的力度。对那些“油盐不进”的部门,该追责的追责,该惩罚的惩罚,如此动真格、下猛药,才能警醒不作为者,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