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李建功案,法院当庭认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为非法证据,以及李建功女儿李娟的5份证言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2019年12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建功无罪。
12年冤狱后,李建功妻离子散。也是这12年,真凶逍遥法外。
李建功妹妹在“感谢国家法治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追问,谁要为此负责?
“他们像打死猪一样打我”
5月27日,北京典谟律师团队到达库尔勒,见到李建功的父母、妹妹及其他亲属。
我见到了李建功的女儿李娟,她是本案指向李建功犯罪的唯一证人。案发时她13岁,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警察把李娟带走四天三夜,给她做了5份询问笔录。
2016年5月28日,李娟给我出具了证明材料:“他们好凶,对我拍桌子”,“他们逼我说拿的是胶布和棍子”,“跟着我的那个老师就第一天在场,而且待了一会就走了”。
2016年5月29日,律师团队又前往铁门关市,寻找相关证人。证人郑恒文证明李建功被判刑后一年,警察还在找郑恒文的儿子郑拥军调查曹菊英被杀一事。很明显,办案警察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
2016年5月30日,我第一次会见了李建功。这个案件他没有上诉,我心存疑虑,如果是冤案,为什么不上诉呢?
见到李建功后,他说:“看守所的钱贺新、陶瑞(音)、还有一个姓孔的,是他们不让我上诉的,跟我说上诉也没用。在我上诉后的第五天他们不让上诉,我就撤诉的,钱贺新说,你上诉照样判死缓枪毙你,所以我害怕就撤诉了。”
李建功说,在看守所期间,警察和警察安排的犯人连续打他半个月。“刑警队的人白天10点开始把我带到看守所地下室,给我戴着手铐和脚铐。提审室里面有个石墩,他们要么就把我吊在暖气管子上脚尖挨地,用警棍电我腿和全身,要么就让我坐在石墩上铐着我的双手和固定着我的双脚,他们每天打我,打了我半个月”。到看守所后,“有5个人从2号监室调到了1号监室打我。这5个人天天晚上打我,把我的手链子和脚链子同时提起,挂到门后的把手上,用沾湿的牛仔裤抽我,用暖气管敲我,像打死猪一样打我,用磨尖的牙刷把戳我的头顶和两个大腿”。
“他们打我时看守所管教钱贺新在窗户那看着,我再打报告,钱贺新就推开门抬起脚踹我,把我踹倒在屋里,头磕在暖气片上,当时血液四溅,喷在墙上”。
李建功为了保命,只能被迫承认杀人。认罪后办案人员继续殴打,逼他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供述。管教钱贺新在开庭时和一审宣判后一直威胁李建功,如果庭审时不承认,回来会打得还狠,李建功被打怕了,庭审不敢翻供。
宣判后,李建功上诉,检察院又提出抗诉对李建功施压。李建功说,看守所的警察钱贺新也对他施压,说上诉就会把他枪毙。李建功被迫在上诉后撤回了上诉。
会见时,我查看了李建功身上的伤疤,从李建功2007年12月被刑事拘留,到2016年5月我会见他时,已经9年过去了,他身上的伤疤仍清晰可见。其左大腿外侧15处伤疤,右大腿外侧10处伤疤,还有头顶有一大块伤疤没头发,后枕部有一处五公分多的“V”字型疤痕,以及两个后脚跟的伤疤,右手无名指第二关节活动受限,还有右眼被扫把打的至今看东西都模糊。
会见后,我和团队又赶往焉耆回族自治县,寻找当时曾经证明李建功在看守所被五个犯人殴打的张家海。在派出所的帮助下,知道张家海因盗窃再次入狱了。
之后,我们赶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阅卷。
通过阅卷,我和团队又到当年的案发现场。时隔9年,房子和厕所都被拆了,但是地基还在,李建功的妹妹带我们找到了李建功的家、曹老太的家和凶案第三现场,我们进行案件重建,现场勘察了卷中描述的路线、现场等构案元素。
2016年5月31日,我第二次会见李建功,固定了前一天的笔录。又做了新的笔录,李建功说:“去过农二师医院输液治伤,当时我的浑身都肿了,手也肿了,两个腿像灌了水一样肿疼,我都不像人样了,都脱水了,去医院治疗了一周,输了一周液,消炎、补水。有一次在医院碰到我妹妹李翠红了,她抱着我哭,警察还说你再哭,就连你抓起来。”
律师团队连夜阅卷后,形成了初步申诉意见。6月1日上午,我们又赶到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我们将申诉代理意见以及调取的新证据提交给处长买买提·艾利,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对李建功案进行复查。
回京后,我的团队开始详细阅卷。我们发现,李建功案全案定案的依据就是李建功的口供和其女儿李娟的笔录,其他任何客观证据都没有,没有作案现场、没有作案工具。
李建功的口供不但前后矛盾,而且还是刑讯逼供取得的。李建功女儿当时只有13岁,她的笔录是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医学鉴定书》中重要的死亡时间没有依据,根据尸体表征不可能推测出死亡时间是尸检前48小时。而且《法医学鉴定书》依据了“胃内容物”得出死亡时间,但并没有胃内容物的照片和视频资料。
公安《破案报告》记载:“法医经过数次的推算,进行了大胆的判断”。司法鉴定需要推算吗?鉴定是通过科学的依据得出结论,是作为准客观证据的使用,而推测、推断是主观的。
对此,2017年7月,我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对本案的法医鉴定进行了专家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是尸检前24小时。我将专家论证意见书一并提交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
2018年4月14日,我们在北京组织知名学者、专家和媒体召开了李建功案研讨会,希望推动案件审查。
2018年12月6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8年12月13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刑再4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的关键是排非,只要把这些证据排除,全案就没有任何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犯罪。
我也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李建功入看守所和入监狱的体检表,我提交这份申请就是要锁定李建功身上的伤情是在入看守所后入监狱前形成的。
同时提交了《伤情鉴定申请书》,申请了对李建功的身上的伤情进行鉴定,申请对李建功身上的伤疤和右眼进行伤情鉴定,其目的是鉴定伤情与李建功向我陈述的被刑讯逼供的过程能够匹配印证。
通过这些申请,我认为肯定能够确保达到排非程序的启动,只要启动,排非就会成功,更何况,检方对实施殴打逼供李建功的“同号”嫌疑人也证实了李建功的陈述。
本案只要支持了辩护人的排非申请,卷宗中就没有任何指向李建功杀人的证据,这样李建功便是事实清楚的没有杀人的无罪,避免“疑罪从无”的认定。
申请提交后,检察院调取了李建功入监狱的体检表,上面写的很清楚,李建功身上的伤疤情况,与李建功的陈述完全吻合。
看守所出了一份说明称,没有李建功入看守所的体检表。也就是说,看守所无法证明李建功的伤不是在看守所期间形成的。
在申诉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围绕我当时提交的证据,找到了当时打李建功的5名犯人,他们把如何打的李建功,以及是警察安排他们打的等情况说的很清楚。
另外,李建功女儿的笔录也要排除,在申诉审查过程中,检察院也找到了当时他女儿的老师,虽然询问笔录上写了她的老师是监护人在场,但是她老师证明了整个过程根本就不在场。
排非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罪从无”的结果相同,但性质完全不同。本案排除了李建功的19份讯问笔录和李娟的5份询问笔录之后, 整个案卷没有任何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犯罪,李建功没有犯罪的事实是清楚的,对李建功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事实,不能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整个卷宗没有指向李建功犯罪的证据存在,李建功就是事实上的无罪,李建功就是清白的,应当依法认定李建功无罪。本案今天判决依据状态和法律适用问题,我正在考虑相应的救济手段。
律师的定位,就是要在案件中把案件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和救济手段从专业的角度淋漓尽致的完成,让法律真正体现对社会的制衡和管理能力。
2019年11月22日,法院组织召开了庭前会。会上,检察院完全同意我的意见,同意对我提出的非法证据全部予以排除,检察院还提交了证据证明非法取证的存在。
2019年11月24日,李建功案开庭,合议庭当庭确认对李建功口供和李娟的笔录全部予以排除,在案证据没有一份指向李建功犯罪。我当庭向合议庭提出建议,对公、检、法相关人员在李建功案中他们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依法进行追责。
2019年12月3日,李建功案宣判,李建功无罪,当庭释放。
今天下午,我陪同李建功到库尔勒监狱完善了释放手续,安排团队律师对李建功及家人进行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