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无罪释放次日,孟凡泉来到曾经投资开发的项目工程现场。一个项目已经变为废墟,另一个项目虽然还在,但已经更名,他想进去看看,被保安拦了下来。
现年53岁的孟凡泉是奥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港电子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人和董事长。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合作公司负责人175万元,他被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他因犯诈骗罪,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此后,该案历经两次发回重审,数十次开庭。2017年8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判孟凡泉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判决孟凡泉无罪。
2019年2月,曾被羁押1196天的孟凡泉向滦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法院赔偿侵犯人生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冤案造成名下企业和在建项目损失等,共计1.4余亿元。最后,法院赔付了侵犯人生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37.3万余元。
↑孟凡泉 受访者供图
孟凡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妻子与自己离了婚,父亲因无法接受事实去世,他名下的多家公司遭受重创,开发投资的项目也纷纷停滞。
“一个企业家的社会名誉非常重要。” 在孟凡泉看来,现有赔偿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目前,他还在为自己的国家赔偿继续奔走。
返乡投资电子生产基地,因为涉嫌诈骗被逮捕
孟凡泉1967年出生于河北省滦州市,大学毕业后在学校当教师。2000年到深圳创业,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天眼查显示,孟凡泉是奥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立公司”)、华港电子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人和董事长。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多是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数码产品等的开发、生产、销售。
据孟凡泉介绍,2012年,他返乡投资开发北方电子生产基地项目,随后与河南宏业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签署了全额垫资承建项目工程的协议。
在孟凡泉看来,正是这次失败的合作让他蒙冤被羁押1196天。
“对方不但没有垫资施工的能力,而且连建筑工人工资都发不出。”孟凡泉说,项目工程进行一段时间后发生了工人讨薪事件,他前去处理却被“诬陷”为诈骗。
↑王某武的证言
但是,对此“宏业公司”负责人王某武却有另外的说法。在判决书中,王某武称,2014年3月18日他的公司与孟凡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书,他的公司先期垫款至主体结构5层结顶时,孟凡泉拨付已完成工程量80%的资金,但是同年5月15日,他公司承建的4、5、6、7号楼全部封顶,孟凡泉却未付工程款。
王某武认为,孟凡泉公司未投入一分钱,工程款全是他公司垫付,孟凡泉纯属诈骗行为。
2014年6月21日,孟凡泉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15年1月9日,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孟凡泉犯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175万“暂借款”成争议
红星新闻注意到,这起案中争议最大的是,两个公司合作中关于175万元“暂借款”的问题。
检方指控,2013年9月18日,孟凡泉在负巨额债务且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奥立公司”的名义与“宏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宏业公司”暂借给孟凡泉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办理该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当时,受“宏业公司”委托的项目承包责任人王某武便将100万元人民币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孟凡泉提供的账户,孟凡泉得款后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检方称,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孟凡泉编造办理工程项目审批、取工程图纸、引外资需要的“过桥费”等理由,先后6次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武人民币75万,孟凡泉得款后,将其中27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其余用于公司日常支出。
2013年9月26日,孟凡泉以其经营的奥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起人,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位于滦南县城西工业区的华港电子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港公司”)。
2014年3月18日,他以“华港公司”的名义,重新与“宏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书,将奥立国际电子北方基地主体在建工程项目变更为“华港公司”综合厂区工程。
↑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在一审判决中,检方认为,至案发,孟凡泉未向“华港公司”项目工程投入任何资金,也未引入外资,工程建设款项均由王某武垫付。孟凡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5年3月20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骗取对方财物证据不足 两次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
孟凡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孟凡泉认为,王某武及其公司以借款形式向他公司提供100万元项目活动经费是合同约定范围,“就像保证金”,另外的75万是王某武按其口头约定履行的垫资性质借款,都不是诈骗。
↑判决书中显示的双方合同约定事实
相关判决书显示,两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书中约定,乙方(“宏业公司”)同意以100万元暂借款的形式支付甲方在办理该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代替履约保证金;甲方(孟凡泉公司)承诺根据资金到位及时返还,最晚不超过第一次拨款。
2015年12月1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孟凡泉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2016年4月19日,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以孟凡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宣判后,孟凡泉上诉。2016年10月2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孟凡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程序违法,再次将该案发回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3月7日,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还是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两次重审判决一样,孟凡泉再次上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孟凡泉、王某武等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孟凡泉所借王某武的100万元,就是其偿还案外公司的100万元保证金;孟凡泉与王某武所借75万元的借条显示,其中未约定借款用途,也没有该75万元未用于项目工程相关证据;2014年3月18日,孟凡泉与王某武所签《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书》约定发包方不能给付工程款时,承包方对工程享有处置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按合同条款内容处置涉案工程,且涉案工程现亦由王某武占有、看管。
法院还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孟凡泉融资所欠款项均用于项目工程中,原判认定合同中约定的孟凡泉暂借100万元代替履约保证金,并只说了乙方以暂借款形式支援甲方在办理审批工程中的相关费用,该暂借款应为办理滦县和滦南县两处工程项目;后于2014年3月18日,重新签订的合同未涉及100万元暂借款,只是工程名称的变化,应视为前合同的补充合同;前合同中资金来源为自筹,后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垫资施工;且原判决对滦县和滦南县两处工程项目未认定违法,两处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孟凡泉负债投入两个工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所欠债务未投入项目工程,原判认定孟凡泉负巨额债务且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证据不足。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2017年8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孟凡泉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证据不足,判决孟凡泉无罪。
名下多家公司受重创,申请1.4亿国家赔偿获赔37万
孟凡泉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被无罪释放次日,他来到曾经投资开发的项目工程现场。一个项目已经变为废墟,另一个项目虽然还在,但已经更名,他想进去看看,被保安拦了下来。
“还没完工就已经下马。”孟凡泉说,他被羁押的1196天,不仅让建设中的项目损失惨重,名下的多家公司遭受重创。“我与银行失联,造成审批中的项目贷款被终止,还让银行怀疑我逃避信用卡还款,被列入个人征信黑名单。”
此外,据孟凡泉讲述,他父亲因为无法接受突如其来的变故去世,妻子到法院起诉离婚。
孟凡泉提供的一份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孟凡泉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已经两年有余,双方互相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最终,判决离婚。
2019年2月20日,孟凡泉向滦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4万余元;赔偿因身体伤害和务工减少的收入237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万元;赔偿冤案造成名下企业和在建项目损失1.35亿元……共计超过1.44亿元。
↑滦南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9年4月19日,滦南县人民法院决定,支付赔偿孟凡泉侵犯人生自由赔偿金3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3万元,合计37.3万余元。同年5月,孟凡泉不服该赔偿决定,又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同时,让滦南县人民法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一个企业家的社会名誉非常重要。” 在孟凡泉看来,现有赔偿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目前,他还在为自己的国家赔偿继续奔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