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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赵盼北上河南三门峡创业遭陷害究竟冤不冤?!

发布时间:   浏览: 2130 次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2021年4月,古稀之年的浙江老人赵昭良和老伴为了给独子寻求正义和公道,不顾已经77岁的高龄再一次踏上了北上的列车。

两位古稀老人的儿子赵盼,于2021年1月25日在河南省三门峡市因挪用资金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随后赵盼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赵盼,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三门峡市“陕州区航科总部经济综合体”工程项目经理。

网上查询,航科总部经济综合体项目定位是三门峡军民融合产业园,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金谷路西、伯阳路北、迎宾大道东、北临连霍高速,项目计划总投资11.8亿元,共建13栋楼。项目的开发商是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设计,河南华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

浙商赵盼听信同学北上1200多公里外到三门峡市承包航科城

赵昭良老人说:“2017年3月初,赵盼的大学同学联系赵盼,说他手上有个商业综合体项目叫航科总部经济综合体(以下简称航科城)。说航科城项目为三门峡市的领导引进,航天为靠山的军民融合项目,前景广阔,还未开建,写字楼已经被政府预定,希望赵盼能承建该项目,一切手续都能马上搞定。”

“2017年四月,想打拼一番事业的儿子赵盼听信同学的话,用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公司)名义与开发商力恒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交了1000万保证金后进场施工。我为了支持儿子也从浙江赶来在项目中负责技术,为了保证质量和及时协调工程下面的施工班组,我和老伴长期住在工地。项目在2019年6月之前还算顺利,虽然时常资金不到位,但赵盼为了帮同学撑起这个项目一直在垫资施工。到了11月,航科城项目开发商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恒公司)拖欠进度款近1亿元,赵盼实在无能力再继续垫资施工了。力恒公司为了将赵盼赶出施工场地另行引进施工人为其垫资,人为制造了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冤假错案。”赵昭良老人告诉记者。

开发商力恒公司欠工程款近亿元,赵盼无力垫付引农民工向甲方讨薪及工程停工。

赵盼用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公司)名义与力恒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整个项目后,将部分木工、水电等劳务再分包给下一级施工班组,并按劳务种类与各班组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由各班组招聘农民工施工。所有《内部承包协议书》均约定,施工方按已完工工程款的70%进行结算支付,剩余30%待分包范围完成,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2017年3月,威泰公司与开发商力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威泰公司承包航科城项目的施工工程。至2019年11月底,威泰公司已完成航科城项目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产值约2.6亿元以上。根据施工方与开发商的约定,开发商应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

从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止,开发商应付工程款至少为21000万元。但开发商实际仅支付了145567548元(包含退还的保证金1000万),至少还应付约7500万。最为关键的一点是:仅2019年2月—9月开发商已签字确认的该8个月的工程进度款就达 6430.75 万元,但实际只支付了2622.7万元,9月份前开发商欠款3808万。

因此,哪怕是开发商力恒公司能结清2019年任一月份的工程款都不至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为工程进度款迟迟不能按照合同支付到位,各劳务分包工程队支付也出现困难,随后出现了农民工向甲方讨薪及工程停工问题。

力恒公司自行向劳务分包班组承诺结清工程款前提条件是:要求工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019年11月,力恒公司越过施工方,自行向各劳务分包班组承诺100%结清工程款,该事有众多劳务分包人和农民工工人证实。在2019年12月初由当地政府主持的协调会上,力恒公司也是再次承诺,并有有关部门会议记录可查证。

2019年12月底力恒公司直接向班组承包人合计支付了约700万元,尚欠金额300余万元,支付比例已达到协议约定的70%。因为力恒公司故意操作,导致前期部分班组突破合同拿到100%,而有的班组未能拿到70%,才会有后期部分班组人员因为不公平待遇去力恒公司要求承诺人有个说法。

在2019年12月31日下午,力恒公司突然反悔,并欺骗工人称,让工人去当地人社局投诉后,即会按约结清工资。力恒公司实际老板林翔明确告诉工人,让他们去人社局投诉然后转给相关部门处理。但工人按力恒公司要求投诉后,力恒公司至今再未支付过任何一笔款项。

2020年1月7日,工人再次向力恒公司催讨欠薪,力恒公司明确表示是有钱的,但前提是要求工人再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将责任转嫁给威泰公司。

赵盼被带走后,其父赵昭良老人请了一个朋友作为中间人想和力恒公司和解。力恒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林翔跟赵昭良请托的朋友说“赵盼就让他关着好了,要出来也行,把欠的农民工工资付了,把承诺书签了,就让相关部门给取保。”

力恒公司要求赵盼签的承诺书范本

可所谓的承诺书里明确要求3亿的工程款按2亿算,不上诉不上访等苛刻条件。

这之后,赵盼律师提交了两次取保和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都被以‘有可能干扰证人做证、有社会危害性’拒绝。

后来赵盼父母及妻子四处借钱于7月1日把所谓的农民工工资付清了。

其实在19年年底赵盼已经按照合同将农民工工资付清了,因此年后并没有工人向他们要钱,而这里有关部门要求赵盼他们100%付清工资,包括各个班组的利润(请问,100%结清工资后,如果交工时发现各班组工程发生质量问题,该怎么办?该怎么约束?相当于如果交工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赵盼就要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费用。)。2020年3月份,有关部门打电话叫了几个当地工人去录口供说是受害人,赵昭良他们都不认识。赵盼被羁押之初,陕州区相关部门就挪用资金罪进行了调查,认为赵盼没有挪用资金。

7月15日,赵昭良收到几个班组的微信聊天截屏,告诉他孙红飞要求他们做假证。

6月9日下午5:00,力恒公司副总岑江承一伙20余人,手持警械和消防斧将门锁砸开,将施工方数名门卫和职工刘传海夫妇二人宿舍门撞开赶出工地,连被褥和自己的东西都不让动。

工地被抢后,赵昭良老人他们无奈之下由律师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自行处理工地上自己购买、租赁的材料,机械设备等。谁也没有想到法院同意后,力恒公司实际掌控老板林翔却不答应,他想将工地上所有东西占为己有。租赁公司要去运回工地上的钢管也不准,租赁公司去找赵昭良他们,他们也束手无策,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面对一天最少几十个各种催账的电话。

力恒公司在工地被法院查封期间竟擅自找了一家建筑公司进入工地施工,将工地上查封的材料挪用变卖,给赵昭良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2020年9月22日,有关部门以挪用资金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并公诉至三门峡陕州区法院,法院12月10日开庭,律师就两个罪名都做了无罪辩护。2021年1月25日才出了判决书,结果让所有人都出乎意外,两个罪名都成立。

众法学专家共同认定不构成犯罪

关于赵盼案件情况,2021年2月,赵盼的代理律师在北京请教了诸多法学专家,就赵盼挪用资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有关问题提供意见。

这些专家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海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付立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政法论坛》副主编陆敏。

专家们在认真听取了本案上诉人赵盼的辩护律师关于本案诉讼情况的介绍,研究分析了本案起诉书、一审判决及有关证据材料后,明确指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上诉人赵盼进行数罪并罚,不仅在定性上自相矛盾,而且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来看,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的行为,既没有挪用资金的事实,又在法律上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并不构成犯罪,更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专家们强调,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盼同时构成两罪自相矛盾

认定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建立在赵盼系威泰公司员工并在威泰公司具有职务之便的基础上;而认定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则在于,赵盼在本案中的标的工程承担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而非威泰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而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赵盼与威泰公司存在内部职务隶属关系,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职务之便,挪用了属于威泰公司的工程款,因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另一方面,又认定赵盼雇用农民工进行工程施工,是赵盼的个人行为,而非其与威泰公司之间的职务行为,拖欠施工农民工的工资与威泰公司无关,应由赵盼个人负责,进而认定上诉人赵盼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威泰公司在本案中只享有工程款所有权,却没有任何工程承包施工的义务和责任,这样的认定,不仅显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严重相悖,而且严重自相矛盾,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上诉人赵盼既非威泰公司的内部员工,从而具备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职务之便”;更没有挪用威泰公司所有的资金,其对威泰公司的义务,也就是交纳定额挂靠费,并确保其不因“借道”威泰公司而让威泰公司承担任何经济的、法律的责任。因而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威泰公司资金的事实。

至于赵盼将工程款转至其设立的铭航和嘉格两家公司帐户内,后其妻转出部分钱款用于理财,由于这两个公司系上诉人赵盼完全独立出资,帐户内的资金既为赵盼所有,又无专款专用的要求,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妻从公司帐户转出时赵盼对此知情,因而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关于上诉人赵盼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指控和认定,在事实和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

(三)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本案中,参与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不仅为上诉人赵盼出面所雇,而且实际上,也确实是为上诉人赵盼而不是威泰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劳动,因而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赵盼和农民工,而不是威泰公司和农民工;应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是上诉人赵盼,而不是威泰公司。质言之,上诉人赵盼才是本案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人,而这也进一步否定了赵盼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前提和可能。

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在客观上不仅要求行为人“当为”即有支付义务,而且要求行为人“能为”即有支付能力。而本案在案证据表明,农民工工资之所以被拖欠,不是因为上诉人赵盼能够支付而不支付,而是发包方力恒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而使赵盼无力支付所致。正因为如此,在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而发生聚众讨要事件时,力恒公司不仅在商务区领导、当地社保局、派出所召集下,亲自出面与农民工协商,承诺由其直接支付工人工资,要求上诉人赵盼与工人结算出工资量以作为其支付依据;而且也努力践诺,在事后确实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

而在力恒公司未能全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是赵盼父亲及其妻子筹措资金,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并得到了农民工的谅解。所以,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不能以该罪论处。

经过综合案件证据,以上法学专家对赵盼案件提出如下意见:本案实际上是上诉人赵盼为承包力恒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项目而挂靠威泰公司,因力恒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致使赵盼无力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引发。威泰公司既非本案标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和实际转包人,又非本案工程款在法律上的所有人,其不过是赵盼通过挂靠其下而与力恒公司发生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所“借道的桥梁”而已,赵盼既非威泰公司的员工,又在威泰公司没有任何可以利用的职务之便。作为实际承包人,赵盼确实未及时履行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但赵盼非不为也,实不能为也。因而本案中的上诉人赵盼,既没有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职务之便而挪用威泰公司所有的资金的事实,也不具备刑法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犯罪构成。

在经历了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两个一百年的关键时期,如何维护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紧迫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推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方针政策,要求对于凡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必须认真审查慎重对待。2021年,在国办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强调了“平等保护产权”、“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此次《方案》要求,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就是要防止有些人抓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一些行为上的瑕疵、轻微的违法行为,而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于死地。另一方面要警惕一些人抓住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敲诈勒索。还要警惕一些利用一些瑕疵来恶意诉讼,甚至提起虚假诉讼,来坑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

为此,专家们强烈呼吁并坚信,二审法院能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认真审查、核实本案所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无罪处理,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针对此事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
文章来源http://www.changanlaws.com/2021/20210506/3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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