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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 明确七种问责情形

发布时间:   浏览: 2130 次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15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了解到,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下称《细则》)正式印发。该《细则》明确,山东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同时,对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等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需要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均给出了清晰而明确的界定。

据悉,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将纳入审计内容,在审计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相关改革任务推进、财政安全生产预防以及应急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有关安全生产项目的资金保障以及项目落地等情况开展监督。同时,建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把本地的安全生产情况纳入本级党委和政府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内容,每季度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通报1次安全生产情况。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并延伸巡查下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下级所辖区域及重点企业,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本地、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连续发生违法违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附: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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