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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披露长生生物违法事实 处罚18名责任人员

发布时间:   浏览: 2130 次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证监会依法对长生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高俊芳、张晶、刘景晔等18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长生生物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对长生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长生生物、高俊芳、张晶、蒋强华、张友奎、张洺豪、赵春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刘景晔、赵志伟、鞠长军、万里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王群、杨鸣雯要求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应相关当事人的要求,证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长生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规披露百白破疫苗问题的相关情况

(一)长生生物未按规定披露百白破疫苗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

2017年3月14日,吉林省药品检验所从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抽取了一批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以下简称百白破疫苗),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专项抽验。

2017年10月10日,中检院作出检品不符合规定的检验结论。

2017年10月24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吉林省食药监局)作出《国家药品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于10月26日向长春长生送达,时任长生生物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长春长生法定代表人高俊芳决定放弃《告知书》提示的长春长生对检验结果的复验、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2017年10月27日,长春长生召开会议研究应对百白破疫苗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事件,决定长春长生全面停产并召回已申报批签发的该疫苗,并成立召回、舆情、控制、核查和应急处置联络等应急小组。随即,长春长生的该疫苗全面停产。

2017年11月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长春长生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在中检院的药品抽样检验中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2018年7月20日,长生生物公告长春长生收到吉林省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长生生产的百白破疫苗因效价测定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知悉百白破疫苗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的相关人员为高俊芳、张晶、蒋强华、刘景晔、张友奎、赵春志、杨鸣雯、赵志伟。

我会认为,百白破疫苗是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关系儿童健康,社会影响重大。长生生物的该疫苗在2016年、2017年的实际销量分别是381.34万人份、307.10万人份,销售收入金额总体虽少,但影响面极广,其销售量已超过其销售收入占最大比重在售商品的销售量(2016年276.29万人份、2017年303.97万人份)。长生生物作为医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也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长生生物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长生生物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产的该疫苗在国家药品抽检中被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全面停产并召回已申报批签发的疫苗,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项、第(二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长生生物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长生生物关于长春长生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6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披露"长春长生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在中检院的药品抽样检验中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长春长生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共计252,600支(3支/人份),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该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但是对人体安全性没有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对该批次疫苗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估,并按照监管要求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目前长春长生对生产体系开展全面自查,认真查找效价不合格原因,强化质量管控。除百白破疫苗外,长春长生其他疫苗产品生产、销售正常"、"前述该批次252,600支百白破疫苗共实现销售收入833,825.24元。鉴于百白破联合疫苗在公司销售收入总额中占比较小,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证监会认为,百白破疫苗是以婴幼儿为适用对象的国家第一类疫苗,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社会影响重大。同时,该疫苗为长生生物已公告的六大在售品种之一,2017年批签发量高达9,004,803支,影响面广泛,其质量问题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危机,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发生巨大的经营风险、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在该疫苗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该类疫苗全面停产并召回、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已介入的情况下,长生生物仅以该不合格批次疫苗(批号201605014-01)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较小为由,披露疫苗抽验不合格对公司目前经营无重大影响,而未将公司对该疫苗全面停产、启动召回程序、相关监管部门介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向投资者完整披露。其行为以避重就轻的方式淡化市场关注,严重误导投资者,侵害了投资者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长生生物未披露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调查的信息

2018年7月20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在国家药品专项抽验中,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上述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长春长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于2017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但截至前述公告发布前,长生生物未对外披露被吉林省食药监局立案调查的事项。

经查,2017年10月26日,吉林省食药监局向长春长生送达《告知书》的同时,其生产处和稽查处工作人员已到长春长生督促产品召回、对库存产品进行查封。长春长生部分工作人员也证实曾配合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销售情况进行调查。11月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介绍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时称"派出调查组对两个企业(包括长春长生)开展调查,并进行现场生产体系合规性检查"。

长生生物子公司长春长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被调查,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长生生物未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会议纪要、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长生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高俊芳时任长生生物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是长生生物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知悉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问题的人员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晶、赵春志、时任高级管理人员蒋强华、刘景晔、张友奎、杨鸣雯、赵志伟,上述人员未能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要求,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长生生物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违规披露狂犬疫苗问题的情况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组织生产。因此,长春长生必须通过GMP认证、获得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才能生产疫苗;对取得的GMP证书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认证。

2012年11月14日,长春长生获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注射剂)(以下简称狂犬疫苗)GMP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3日。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认证基本要求,2017年11月13日,长春长生已取得的狂犬疫苗GMP证书有效期届满,且未取得狂犬疫苗GMP证书,狂犬疫苗因此停产。其后,长春长生再次提出狂犬疫苗GMP认证申请,并于2018年4月19日重新获得狂犬疫苗GMP证书。

狂犬疫苗是长春长生的主要产品,2016年、2017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90,671,482.34元、734,259,490.13元,分别占长生生物当年营业收入的48.34%和47.70%,营业收入占比超过长生生物的其他在售产品。长春长生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致使主要业务停产、重新获得狂犬疫苗GMP证书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十六)项、第(二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长生生物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狂犬疫苗GMP认证申请报批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长生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高俊芳时任长生生物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是长生生物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知悉上述狂犬疫苗GMP证书到期停产及重新获取信息的人员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晶、赵春志、时任高级管理人员蒋强华、刘景晔、张友奎、杨鸣雯、赵志伟,上述人员未能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要求,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长生生物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长春长生疫苗问题查处情况

1。长春长生的百白破疫苗在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实际销量分别是519.66万人份、381.34万人份、307.10万人份,2017年10月被查出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按劣药论处并停产。

2。长春长生的狂犬疫苗在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实际销量分别是265.00万人份、276.29万人份、303.97万人份,长春长生的狂犬疫苗生产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请批准逮捕。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7月6日至7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对长春长生飞行检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2018年第60号)公布,在飞行检查中发现长春长生的狂犬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要求吉林省食药监局收回长春长生狂犬疫苗GMP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长春长生停止生产狂犬疫苗。7月22日,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通报了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疫苗的情况,已查明长春长生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长春长生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疫苗,并会同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立案调查。7月27日,国务院调查组通报,已基本查清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疫苗的事实。长春长生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为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长春长生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公安机关已对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疫苗案件开展立案侦查。7月29日,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8月6日,国务院调查组公布,长春长生从2014年4月起,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其有的批次混入过期原液、不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向后标示生产日期。

(二)长生生物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长生生物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未按照GMP规定组织生产,且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相关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虚假记载

长生生物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符合最新GMP标准的现代化疫苗生产基地"、"狠抓生产质量,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公司将继续改进现有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以优化生产工序和生产流程,并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将产品质量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狠抓产品质量"、"长春长生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我们将继续秉承'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的产品质量宗旨"。该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长生生物在2016年4月29日披露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将长生生物的重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纳入评价范围,披露"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了内部控制、风险识别、风险防范能力"。该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2016年4月27日,长生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时任董事高俊芳、张晶、张友奎、刘良文、王祥明、时任独立董事马东光、沈义、徐泓签字同意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时任高管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张友奎、鞠长军、万里明、赵志伟、王群签字同意2015年年度报告。

2.2016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虚假记载

长生生物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坚持诚信经营,严格按照GMP规定组织生产,严把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销售各个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疫苗"、"符合最新GMP标准的现代化疫苗生产基地"、"我们将继续秉承'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的产品质量宗旨,为消费者提供值得信赖的放心产品"、"长春长生凭借丰富的产品组合、安全可靠的产品质量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品牌"。该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长生生物在2017年3月31日披露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将长生生物的重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纳入评价范围,披露"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了内部控制、风险识别、风险防范能力"。该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2017年3月29日,长生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时任董事高俊芳、张晶、张洺豪、赵春志、刘良文、王祥明、时任独立董事徐泓、沈义、马东光签字同意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张洺豪、张友奎、鞠长军、万里明、赵志伟、王群、赵春志签字同意2016年年度报告。

3.2017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虚假记载

长生生物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符合最新GMP标准的现代化疫苗生产基地"、"长春长生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长春长生凭借丰富的产品组合、安全可靠的产品质量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品牌"、"疫苗产品品质居行业前列"、"我们将继续秉承'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的产品质量宗旨,为消费者提供值得信赖的放心产品"。该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2018年5月26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补充公告,对原2017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重要事项十八、社会责任情况"内容予以补充。5月29日,长生生物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在3月9日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增补"报告期内,公司坚持诚信经营,严格按照GMP规定组织生产,严把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销售各个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疫苗"等表述。该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长生生物在2018年3月9日披露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将长生生物的重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纳入评价范围,披露"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经检查,公司上一年度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该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2018年3月7日,长生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时任董事高俊芳、张洺豪、张晶、刘良文、王祥明、赵春志、时任独立董事徐泓、马东光、沈义签字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张洺豪、赵春志、张友奎、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签字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长生生物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新闻通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长生生物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高俊芳时任长生生物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是长生生物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晶、张洺豪、赵春志,时任董事刘良文、王祥明,时任独立董事徐泓、马东光、沈义,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刘景晔、蒋强华、张友奎、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未能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长生生物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王祥明、刘良文、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赵志伟、王群、杨鸣雯均提出,未参与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涉案疫苗的生产经营工作、专业能力有限、涉案违法事实经刻意隐瞒,且行政机关及中介机构历次检查均未发现长生生物内部控制制度及生产经营环节存在问题,故不知悉涉案违法事实。第二,刘景晔提出,其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第三,鞠长军、万里明提出,其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自身职责审议并签署定期报告,已勤勉尽责。第四,徐泓提出,其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自身职责审议并签署相关报告,且于2018年7月16日向高俊芳、赵春志发出电子邮件,就信息披露、评估影响等事项提请关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相关规定,已勤勉尽责。第五,沈义提出,1。《事先告知书》认定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部分内容不是对公司产品质量客观情况的事实描述,而是表达公司追求产品质量的主观愿望,不应被认定为虚假记载。2.2018年5月29日,长生生物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对此次公告与长生生物2018年3月9日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不同的部分,不应承担责任。3.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其就董事会部分审议事项提出过个人意见,且2018年7月16日向高俊芳、赵春志发出电子邮件,就信息披露、评估影响等事项提请关注,已勤勉尽责。4。长生生物2015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已超过追诉时效。第六,马东光提出,1。其退休后即脱离药品认证行业,不熟悉药品GMP证书认证程序和法规,其曾口头提醒高俊芳关注药品GMP证书期限问题,但关注药品GMP证书认证事项非属其职责范围,且根据中检院公告的狂犬疫苗批签发情况,无法发现长生生物狂犬疫苗GMP证书已经过期。2。经与徐泓、沈义商议后,由其二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高俊芳及赵春志发出电子邮件,就信息披露、评估影响等事项提请关注,已勤勉尽责。第七,杨鸣雯提出,1。其只签署2017年年度报告,未签署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其工作职责是产品销售,狂犬疫苗GMP证书短期失效未对其销售工作带来影响。3.2017年10月26日、27日其于外地出差,未参加长春长生10月27日召开的百白破疫苗应对会议,并提交相关票据证明。第八,王群提出,其已认真审阅年度报告,且分别于2013年、2014年和2016年向公司提交合理化建议,建议公司组织力量认真学习、研究国家政策法规、建立合理化建议的提交和实施程序,已勤勉尽责。

证监会认为:第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当事人提出的未参与违法行为、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不从事生产经营工作、能力不足、信赖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意见等申辩理由不构成免责理由,且我会已在量罚时考虑上述因素。

第二,针对刘景晔提出的申辩意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知悉百白破疫苗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和狂犬疫苗GMP证书到期停产及重新获取等涉案信息,但其未能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未提交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的证据。

第四,独立董事应当诚信、勤勉,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展开有效监督、核查和调查。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泓、沈义、马东光勤勉尽责。

第五,针对沈义提出的申辩意见,1.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记载从整体上树立长生生物诚信经营、注重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形象,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增补的内容不影响相关当事人对2018年3月9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承担责任。2。长生生物2015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吉林省食药监局于2017年10月发现长春长生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第六,针对杨鸣雯提出的申辩意见,1。就相关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签署事项,我会未认定杨鸣雯签署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案件事实。2。结合杨鸣雯本人询问笔录,其提出"狂犬疫苗GMP证书短期失效未对其销售工作带来影响"的申辩意见无法证明其不知悉狂犬疫苗GMP证书到期停产及重新获取的信息。3。根据杨鸣雯提交的出差记录,我会采纳其2017年10月27日未参加长春长生相关会议的申辩意见。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知悉百白破疫苗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会决定:

一、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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