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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2130 次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投诉人:郭女士,女,身份证号:41030619XXXXX60561, 联系电话:18695898766 被投诉人:河南中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一、投诉事由: 2019年10月29日,家人驾车不小心与一辆宝马X5追尾,随后河南中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宝马4S店)将该车开走维修。在给宝马车定损时,本人因较相信保险公司的定损,多次询问要求保险公司到现场定损,但4S店说保险公司人员不一定会过来,本人想联系定损员,4S店也拒绝提供定损员电话。4S店随对宝马车拆检并自己定了车损,费用共约7.2万元,这些费用里包含几十项需更换的零部件。我当时给4S店负责维修的李星飞和修部经理李明伟说,维修更换零部件我不懂,你们一定要按行业的维修更换标准来处理。他们也认同我的观点,并且说后备箱盖和前右侧安全带就可以维修不更换。我查看了后备箱盖,有一点变形合缝不严,但可以正常使用,又查看右侧安全带,也可以拉动使用。即与4S店李明伟经理确认维修不更换后备箱盖和安全带,他们也给我出具了维修清单,清单费用约7.2万元,不包含后备箱盖和安全带。 后来考虑到一个追尾事故怎么可能要更换几十项零部件,就想与保险公司定损员再核实一下。经咨询人保财险95518客服电话寻找到定损员郑老师,与郑老师核实后备箱盖和安全带是否需要更换时,郑老师明确说这两项就没有计算在内,最多写进待定里,不需要更换的。因这两项更换费用将近两万元,我还是不放心,就去找了李明伟经理和定损员郑老师,当着两个人的面确认下了不更换后备箱盖和安全带。就同意按4S店先前的维修清单7.2万维修,说好了修好车后我结账。 11月12日上午12:02分,我突然接到4S店李明伟经理电话,说:车修好了,费用折后9万多元,问其费用怎么增加了,李明伟经理说,是更换了后备箱盖和安全带,说是车主要求更换的。我说,首先是否维修或更换应有个标准,不是谁要求更换就可以更换的;其次,多次与店里和保险公司定损员确认过是可以不更换的;再者,即使要更换也应该告知我,在事故双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我不认可。并当场对维修清单提出诉求,要求查看拆检定损照片和说明清单中更换零部件的原因。负责维修的李星飞说可以提供照片,但遭到李明伟拒绝。 针对李明伟讲的车主要求更换后备箱盖和安全带一事,我与车主联系,车主根本就不知道换后备箱盖和安全带的事儿,更没有给4S店要求过更换后备箱盖和安全带的事儿,只说过按照保险公司定损的该换的换该修的修。维修员李星飞却动员车主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程序,让保险公司起诉我追讨维修费,欲对我造成不良影响。且李明伟威胁我说“最好还是按我们定的9万多结账,如果车主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程序,保险公司定损更多,估计得10万多,你会出的费用更多。”从这里可以看出,4S店一方面怂恿车主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程序,一方面告诉我快点按9万多元结账,目的就是给我施加压力,逼我认可9万多的费用早日结账。 在这次维修中,4S店共给我提供两次清单,一次费用7.2万元,一次清单10.5万元。第二次维修清单共有44项维修更换配件项目,其中仅有一项是钣金维修,其余43项全部更换新配件。试问,一个追尾事故,真的需要更换全新配件43项吗?试问,专业的4S店就这样出尔反尔,专做“专业的移花接木法”来欺骗消费者吗? 本人对上述内容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对话均有录音。 二、我的诉求: 1.请求河南中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处理这一汽车维修事件,不要劫难攫取不义之财!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金额为欺诈金额的三(56790元)。3.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合计10000元。
三、法律依据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投诉人:郭女士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