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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诈骗工具伤害人心,对“心机女”当追刑责

发布时间:   浏览: 2130 次  作者:北京时间

据《新京报》报道,9月7日凌晨5点,WePhone的创始人兼开发者苏某跳楼身亡。此前,苏某在Google+留下一份网帖,称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因为和前妻翟某的一份“万恶的离婚协议”。

网帖称,翟某以苏某公司有漏税行为、WePhone的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等理由,以举报违法相威胁,要求后者在协议离婚时转移和赔偿巨额财产。消息传出后,网友纷纷指责翟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要求警方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翟某是否是诈骗仍然有待执法部门调查,在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起诉、法院的判决前,冒然断定翟某一定是“骗子”仍属武断。

但是,北京时间“锐评”认为,某些人利用婚姻进行诈骗,这种情况不能说是没有,而这种情况给公众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撕裂婚恋中的基本信任,如此“心机女”法律不应该听之任之,有必要对此类行为进行追责。

众所周知,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婚姻家庭制度也是一个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制度,法律对婚姻的保护,既包括了人身财产方面的规定,也包括了刑事层面的规定,比如对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认定为重婚罪,同时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发展,部分人利用婚恋关系中的信任,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已经屡见不鲜。比如有所谓的吧托、酒托,利用谈恋爱为借口,联合商家诈骗钱财;再比如有些“渣男”、“渣女”,自己不遵守婚姻基本道德规则,还要榨取共同财产甚至对方婚前财产;而有的“心机女”则利用婚恋过程中获取的对方隐私、短处,名为分割财产,实为敲诈勒索。

这不禁让锐评君想起水浒传中的“阎婆惜”,就是拿了宋江的“通贼书信”,于是敲诈宋江“把这一百两金子与我”,进而导致宋江将其怒杀。

当然,现代社会早已不可能允许“怒杀”这种解决方式,真出了这种事宋江也逃脱不了司法机关的制裁。但是对于类似这种拿住对方短处的敲诈行为也不能听之任之。即便是另一方有所谓的“短处”,作为恋人、配偶也应该进行规劝,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检举,维护基本的社会法律秩序。而如果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以检举揭发为条件进行敲诈勒索,本身也涉嫌犯罪。

同时应该看到,即便是利用这种敲诈勒索方式获取的财产,因为并非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的让渡、赠与也都可能是无效的,并不是正常的婚恋关系中处置财产纠纷的方式,很可能最后是人财两失。

然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利用婚恋关系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严重伤害社会人心,使得真心恋爱的青年男女面临人身财产遭到侵害的可能,而如果利用婚姻家庭制度进行谋财诈利的行为,那么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伤害更是巨大,已经具备了刑法层面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法理,通常一个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

而对这种利用婚姻家庭制度进行诈骗、勒索的行为,主体可认定为一般公民主体、主观方面可认定为故意、客体可认定为恋人或配偶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婚姻家庭制度、客观方面认定实施了虚构事实、违背对方真实意志等手段,那么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设立单独的罪名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锐评君认为,对这样的“渣男”、“心机女”除了社会道德的谴责外,司法机关也应该积极介入调查,严格执法,不能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推责卸任的借口,对其中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细致调查;同时,立法层面也应该有所考量,针对利用婚恋关系、婚姻家庭制度进行诈骗、勒索的行为,设立专门的刑事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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