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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免起诉?媒体误读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时间:   浏览: 2130 次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昨日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华提出《关于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立法、司法工作的建议》。对此,媒体报道时称这是“建议符合一定条件免起诉”。

据报道,陈建华经过调研发现,过去5年审结危险驾驶案件69.4万余件,这就意味着增加了近70万名罪犯,直接推动了社会犯罪率的升高,社会治理成本大幅增加。同时激增的醉驾案件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且由于各地操作尺度不统一,容易引起公众质疑。

此言一出瞬间引发关注,许多网民吐槽,认为这样会放纵醉驾,甚至导致公共安全环境恶化,有些人认为目前酒驾情况依然严重,对于醉驾应该严管而不能放开。

北京时间“锐评”认为,陈建华代表提出的建议恐怕是被媒体误读了,但这个建议本身对于醉驾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还不够充分,需要考量已判决的醉驾案情形作出判断。

首先,很多人愤怒就在于“符合条件免于起诉”,但其实陈建华代表的建议是“参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情形,将醉驾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纳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

从法律专业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并不等同于“免于起诉”,用“暂缓起诉”描述更为恰当,其含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陈代表提到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为例,人民检察院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给予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

需要说明的是,这期间嫌疑人并不是无罪释放,除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还需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当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更重要的是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那么回到醉驾案件上,如果公安机关、被害人同意(情节轻微的醉驾可能没有被害人),检察机关给予醉驾案嫌疑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期间限制人身自由甚至附加一些别的条件,其效果应当也能某种程度上起到惩罚嫌疑人的效果。

而如果情节恶劣,或者公安机关、被害人强烈反对的,那么就很难实现“附条件不起诉”;而如果属于屡教不改的,那么未能通过考察期的也仍将被起诉。

退一步讲,即便是实施了“附条件不起诉”,也要经过六个月以上的限制人身自由,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警示司机不要醉驾。从这个角度说,陈建华代表的建议具有一定合理性。

不过锐评君认为,考量醉驾处刑标准问题仍然需要慎重,实际上任何罪名的判决都面临消耗司法资源和给被告人造成社会困境的问题,不能光考虑节约司法资源或者减少新生社会问题,而要考虑对现有的社会秩序的维护,考虑对触犯法律底线的社会成员的约束,在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同时从法律的公平性上看,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较窄,且未成年人本身刑事责任能力就有差异,而醉驾处刑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假如这个罪名可以,其他罪名是不是也可以要求“附条件不起诉”?边界是什么?

锐评君建议,或许可以先考察已经处以刑事判决的醉驾案件中,有多少是无损害结果的,以此作为判断的一个依据。

如果这个比例很高,说明大量判决仅仅针对未发生损害的醉驾,那么对于这一部分醉驾确实可以考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覆盖;但如果这个比例不高甚至很低,说明大量醉驾仍然是导致了损害结果,也说明醉驾对于整个社会的危害性还很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还很严重,需要更加严格管理,显然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就有些不符合实际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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