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监察委留置第一案”——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海案有了结果。10月10日,山西省检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号上披露,郭海因受贿1600余万元、失职渎职致企业损失43亿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据山西省检察院披露,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郭海任山煤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期间,为追求山煤集团的销售业绩,在未对陈某某“德正系”公司进行全面资信调查的情况下,主导集团下属公司与“德正系”公司开展有色金属贸易。2014年4月,“德正系”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山煤集团损失43亿余元。
山煤集团是山西省唯一一家拥有煤炭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这样一家专业的贸易企业,由于郭海等相关人员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了40多亿元的巨额国有资金损失,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据一位在山煤集团总部供职的人士披露,由于巨额资金损失,山煤集团一度发不出工资,郭海贪腐之事也在公司内外疯传,很多员工去举报郭海。
虽然渎职导致43亿资金损失且遭到众人举报,郭海却一直安然无恙。其虽曾在2015年10月24日卸任后被传落马,但却通过公开亮相的方式“力证平安”。
是员工举报官方不调查吗?转隶前曾任山西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的省纪委第二执纪审查(调查)室主任周跃武告诉媒体记者,当年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已经立案,但由于《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企业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由公安机关管辖,就搁置了。“当时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纪委都展开了调查,但由于反腐败力量分散,谁都管却谁都没管得住、管到位。”调查3年没有结案,导致社会上对此议论纷纷:“郭海究竟有什么能量,被调查三年居然还平安无事!”
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监委挂牌成立,2月初,监委收到了领导批转的关于郭海的问题线索,要求他们进行审查研判。按照中办印发的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山西省监委认定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限。
“抓紧”“速办”!在山西省委书记亲自过问并统一指挥下,当年2月26日,山西省监委启动初核,3月21日就决定对郭海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郭海不仅承认了自己失职渎职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1600多万元的情况。
2017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指定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年6月22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7年7月15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被告人郭海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宣判后,郭海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