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老人唐某报团出游,因成团人数不够,被四家旅行社转手三次才得以出行。不料在旅行途中,唐某突发疾病身亡,唐某的家属起诉索赔。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定,四家旅行社均有责任,需承担赔偿责任。10月16日,北京市二中院通报了2014年至2018年期间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法院调研发现,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中,老人死伤比例超三成,侵权后果较重。因此法官建议老年人旅游需合理规划行程,选择信誉好的旅行社并要有证据意识。
老人报团游被转手3次
70岁的唐某与A旅行社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的报名条件为:身体健康,无严重心血管疾病和突发性疾病的中老年朋友均可报名参加(若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引起的各项损失由客人自行负责),旅行社赠送十万元旅游意外险。因成团人数未达到45人,A旅行社将该旅游团委托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将该团委托给C旅行社,C旅行社再将该团委托给D旅行社接待。
唐某在旅行途中出现恶心呕吐、行走不稳等症状,导游知晓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唐某便回到酒店休息。次日凌晨,唐某开始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打寒战等症状,导游将其送医抢救,但唐某仍因脑梗死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家旅行社对唐某的死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A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老人旅游人身损害案死伤超三成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二中院审理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共27件,约占整个侵权类案件的0.8%,主要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三个案由,该类案件数量不大,但侵权后果较重,其中,老年人旅游途中死亡的案件比例占7.4%,途中受伤残疾的案件占25.9%。
例如,一位老人参加“尊老号”专列—北京、天津、南北戴河九日游,游览中感头晕、恶心,第二天因脑梗死死亡。一老人在酒店里洗澡后,穿着一次性拖鞋行走,不慎滑倒摔伤,造成腰椎骨折。
此外,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要经过与旅行社、地接社、导游、租车公司等一系列协商后,才能诉至法院,维权过程较曲折。法院表示,当事人在诉讼中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违约之诉。
低价团导游少导致出游纠纷
法官总结成此类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五点。一是老年人单独活动,缺少陪伴。从统计案件来看,老年人参加的多为“夕阳团”“银发团”等旅行团,团员一般是老年夫妻或独行老年人,而旅行社仅有一到两名领队或导游陪伴,难以为每位老年人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二是旅行成本品质低,存有隐患。老年人旅游,往往追求经济、便捷。所以,一些旅行社低价吸引老年人成团,压缩成本,降低旅游品质,导致安全隐患提高。
三是带队导游责任心不强,照顾不周。如某旅行社组织泰国旅游,未经导游提示,游客单独体验驯养大象活动,不慎从大象鼻子滑落摔伤,造成脊椎骨折。
四是景区管理存在漏洞,发生危险。如某单位组织旅游,乘坐景区大巴,大巴发生事故侧翻,多名游客受伤。这种情况下,受伤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和景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老年人隐瞒实情,埋下隐患。因为老年人的身体特点,旅行社一般会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增加限制条件。有的老年人故意隐瞒自身病情,加入旅游团,致使在旅游途中发生危险。
因此法官建议老年人要量力而行,合理规划行程。老年人选择旅游目的地,除了自己感兴趣的地方,还要考虑目的地的气候、地理条件等要素,合理规划旅行线路,出行适当避开旅行高峰期和旺季。
另外,老年人要选择信誉和服务好的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此外,发生危险时紧急就医并报警,告知旅行社和亲属,留存好旅游合同、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
法官还提醒称,身体受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超过时效则丧失诉权。如果想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就要选择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