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新增疫苗信息的信息公开规定。草案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签发结果,供公众查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此次草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明确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草案新增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国务院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草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草案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处罚金额是违法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的,按五十万元计算。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处罚金额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相关许可证。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违反疫苗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