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晚,河南鹤壁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通报称,7月29日6时44分,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
民警处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300元。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在民警耐心教育训诫下,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诫随意摘瓜行为。
该通报发布后引发关注,在淇县公安局的通报中,对偷瓜者的行为描述时用“摘”而非“偷”,多数网友认为,虽然西瓜价值不大,但并不应该影响其盗窃行为的性质认定。
处警单位启动执法监督
瓜农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附近村民成群合伙地偷西瓜,被偷得没办法,别人来偷他的西瓜,他还得倒赔300元,“我觉得这个事太不合理”。瓜农庞某称,当时,有一伙人偷瓜,还用上了三轮车载,他发现时,有的(偷瓜者)跑了,一对母女装得多跑得慢,他让对方站住,但对方跑了,他便在后头拉了对方的电动车,电动车一歪,对方的膝盖便擦在地上出血了。结果,对方报了警,而他还倒赔了300元。
虽然偷瓜者退回瓜农赔偿的300元,但派出所的调解和通报仍被认为是对偷瓜者的行为定性存在偏差。对此,8月3日晚,鹤壁市公安局发通报称,针对公众关注的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7月29日处置的一起盗窃西瓜的警情,鹤壁市公安局已启动执法监督程序,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涉事民警因存在执法过错停职
昨天,鹤壁市公安局再次发布通报称,8月3日,鹤壁市公安局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对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7月29日处置的一起盗窃西瓜警情进行调查。经查,宋某偷瓜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责令淇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庞某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处置本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责令淇县公安局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8月4日,淇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对北阳派出所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