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执法人控诉被暴力执法的关键档口,丰县派出所副所长却忽然来一个执法仪“没电”,并声称这是“客观原因”。荒谬!这完完全全是主观原因!要么是工作失职,要么就是职务犯罪,不管情况如何都应该得到惩处。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女教师李秀娟的“绝笔信”见诸网络数天来,舆情持续发酵。官方媒体的发声、当地政府的通报、涉事警官的清白自证、信访办主任的嚎啕大哭、当事教师的说明回应、各大自媒的跟踪报道、众多网友的纷纭评论,不免让人颇感事件扑朔迷离……
笔者通过仔细梳理,认为小女孩左眼伤残赔问题走司法程序,易于解决。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会作出公正的裁判。现在整个事件的关键节点有二:一是当地公安机关对李秀娟实施行政拘留是否合法?二是涉事警官到底有没有暴力对待李秀娟?
李秀娟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若干次,其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正常上访也好,非正常上访也罢,只要其不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就不是非法的。不违法,其包括人身权在内的公民权利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此为基本认知。根据李秀娟所述,今年3月初,她打算再次带女儿上京求医(有手机预约挂号为证),被当地有关部门阻拦,并被以“寻衅滋事”为由投进拘留所7天。吃瓜群众犯糊涂了:李秀娟究竟寻了什么“衅”滋了什么“事”?所以,当地有关部门给予回应以正视听,是为上策。
李秀娟控诉被暴力虐待,是否确有其事?涉事警官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完全是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李秀娟指控的情节“绝对不存在”,态度鲜明坚决、言辞铿锵有力,大有李秀娟存心诬陷之意。此事不难处理,调看执法记录仪即可证实。遗憾的是,执法记录仪在关键时刻“没电了”,导致部分画面缺失,没有完整记录执法全过程。涉事警官将此称为“客观原因”。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客观原因”,而是完完全全的主观原因!因为作为一名派出所副所长,在执法前没有检查执法仪是否正常工作,这是失职;若故意让执法仪“没电”,或者事后将其“没电”,都是恶毒,是有意隐瞒和销毁非法执法的证据,这是职务犯罪,必须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若有人包庇这种失职或职务犯罪,那对包庇者也必须追究责任。
若相关部门认定执法仪“没电”而对可能涉嫌执法非法人员不予追究的话,今后所有公安民警在执法时都可以“没电”,都可以在“没电”的情况下,胡作非为,这是对国家公安部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极端蔑视,这是对职务犯罪的包庇和极大纵容,这是对广大人民人身权力的漠视和侵犯,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作为保境安民的公安人员,在受到被执法者的控诉时,执法法要能自证清白,用执法仪来洗刷自己。但如因为执法仪故障,而不能自证清白的,责任由执法者自己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和法院要采信被执法证的言辞。这既是为了监督执法过程使其规范执法,更是为了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是树立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手段。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诚愿法治光芒普照神州,公平正义日益彰显;诚愿社会和谐稳定,百姓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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