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杭州3月31日电 “被告蔡某、姚某支付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赔偿款594300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伪劣口罩。上述款项共计823500元,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在线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余杭区检察院提起的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也是全国法院审理的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涉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惩罚性赔偿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公益事项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月24日,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00元。
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00个,销售金额为198100元。
经查,前述口罩已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
经鉴定,上述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据此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发布警示公告、召回已销售商品、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仍以虚假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其口罩达到N95口罩防护标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00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据悉,该赔偿款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代领后,将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